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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未过户轿车酿车祸 新老车主都成被告
qz.fjsen.com 2010-08-17 10:27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庭审焦点】

原车主是否该负连带责任?

庭审上,原告蔡某认为,在此起事故中,应由纪某和胡某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认为,由于肇事轿车没有过户,且原车主胡某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将车辆转让给纪某。同时,胡某的车辆没有交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其余的才按责任分配,按照三七比例来承担。

不过,原车主胡某认为,虽然自己是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已将轿车卖给纪某,该车由纪某实际占有、使用。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达成买卖的合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因此,机动车的所有权转让,应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同时,胡某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跟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复函》中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蔡某的损失应由纪某来承担。

不过,现车主纪某也坦言,作为登记车主的胡某,确实已将车辆转让给自己。因此,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他也愿意独自担责。

主审法官表示,纪某和胡某两人均承认肇事车辆已经由胡某转让给纪某,其实际车主为纪某,由纪某运营、支配和控制,因此可认定纪某为车辆的实际车主,胡某对本事故不必承担责任。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蔡某与纪某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引发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纪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蔡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因此,应由蔡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纪某承担70%的责任,一审判决纪某赔偿6.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2万元,还应支付4.2万余元给蔡某。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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