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检方
争吵行为
和死亡结果有关
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只能由于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检察官解释说,定罪的关键,是要查明过失行为与死亡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而本案中,刘某的死虽然是她自杀跳楼所致,但引起她跳楼的根本原因,是双方的争吵行为。在刘某割腕等行为中,李某没采取任何措施,直接导致刘某的情绪向绝望发展。从双方争吵到跳楼,短短45分钟内,能导致一个正常人在短时间内产生自杀念头、割腕7次并最终跳楼,可见之前的争吵行为,或说李某做了某些刺激行为才让刘某直接产生了轻生念头。
正因为争吵使刘某处于需要救助的危险状态,作为心智健全的李某,应知道刘某处于危险状态。而且,对于自己争吵行为而致使女友情绪失控自杀的行为,李某负有积极避免死亡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且也有救助的可能。基于此,可认定双方争吵的行为是刘某自杀的根本原因,两者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是不是意外事件
要看是否应当预见
也有人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检察官认为,区分意外事件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是要看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当预见。
本案与普通的自杀案不同,发生的地点、时间、人物均很特殊。凌晨,在一间约20平方米、无旁人在场的公寓里,刘某在短时间内割腕7次,李某承认亲自制止跳楼1次,可见其当时情绪濒临崩溃。作为与刘某有特殊关系的成年人,李某应当预见刘某还会采取自杀行为,必须采取一些基本的救助措施。因为当刘某开始割腕自杀时,李某的救助义务随即产生,且从当时特殊环境、时间来看,李某有防范能力,救助义务也要扩大延伸,不仅要救助刘某受伤的身体,还要采取如安抚对方情绪、关好门窗等措施来防范,以阻止刘某继续自杀。但李某未采取任何措施睡着了。李某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正是这种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刘某自杀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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