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说法
争吵行为是否直接导致刘某之死,李某是否应当预见到刘某处于危险状态,李某是否应从轻处罚?昨日,以上这些问题,成了法庭辩论阶段的焦点。
A.辩护律师
自杀非他人能控制
死者应承担后果
“本案的过程很简单,就是一对情侣酒后吵架,女方跳楼身亡,男方成了被告人。”鉴于李某本人已认罪,他的辩护律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李某的主观恶性等情况,法院应给予大幅度从轻处罚,并判缓刑。
辩护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在过失犯罪中情节显著较轻。证据表明,刘某的死亡是高坠自杀行为所致,其自杀行为并非李某所能完全控制。况且,之前刘李二人都喝了酒,精神意识不是很稳定。从相关证言体现,死者的脾气本身较暴躁,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她本身对跳楼自杀行为所能造成的后果,应有充分的自我控制能力。因此,刘某跳楼自杀的行为,应由她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有没救助或报警
和“死亡”无关
该律师还认为,在案发过程中,李某并非完全没有阻止防范,只是防范不够彻底而已。李某阻止过两次,因其本人也喝多了,加上争吵后比较困乏,就在沙发上“眯”了一下,并非起诉书所说的在房内睡觉。当李某发现女方不在时,再次阻止救助已来不及。
而且,李某有无下楼救助或报警,和刘某的死也没因果关系,“刘某从16楼跳下去,必死无疑。没证据表明,刘某是因李某未下楼救助而死亡的。李某在事后未报警是害怕所致,初次面对此情形,表现出恐慌是正常的。鉴于本案还存在诸多疑点,如李某的先行行为与李某的救助义务是否存在关系?他是否救助的行为与刘死亡的关系。法院应根据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大幅度对李某从轻处罚”。
另外,李某所犯的是一种过失犯罪,这种犯罪是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社会危害性较轻,而归案后,李某有认罪悔罪态度,又属偶犯、初犯,没有前科,同时积极赔偿将死亡后果和损失降低到最小,并获得死者家属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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