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5月14日讯(本网记者 林小明) 好吃懒做,生活拮据,竟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卖掉。昨天,晋江法院一审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24岁的江西人徐某有期徒刑6年。
2008年,徐某和同村的小胡相恋同居,并非婚生下儿子小风(化名)。儿子周岁后,一家三口来到晋江东石一服装厂务工。可徐某好吃懒做,一家人生活过得捉襟见肘。为此,夫妻俩经常吵架。
去年8月15日,经他人介绍后,徐某在晋江东石一酒店内以3.5万元的价格将儿子小风卖给李某。去年12月12日,徐某的胞兄设下“鸿门宴”,谎称妻子生日,宴请徐某参加,趁机报警将其抓获。今年3月,晋江警方在晋江青阳将小风解救,并交由徐某亲属领回。
庭审上,被告人徐某辩称,自己没有出卖亲子的故意,是因养不起而送养,3.5万元是收养方主动给予的“感谢费”。辩护人对指控没有异议,但认为鉴于被告人徐某的主观恶性较轻,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态度较好,且案件较为特殊,建议从轻处罚。
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有较为固定的工作,虽收入微薄但并非陷入窘困的境况,况且其亲属也表示如有需要会提供帮助,所以被告人完全有抚养小孩的能力,并非其所称无力抚养;其次,被告人徐某在“送养”儿子的过程中收取收养方一些钱款,本无可厚非,但其收取收养一方达3.5万元,数额巨大,明显有别于具有民间送养性质的、少量的、补偿性的“感谢费”或“营养费”,所以,该钱款不具有补偿的性质;被告人并非生活所迫,也并非为改善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或出于病残等原因无力抚养等特殊状况,迫不得已卖子以求生活,而是借送养之名行出卖亲生子女之实,是纯粹的以获利为目的。被告人由于贪图钱财和享受,出于非法获利目的,收取巨额钱财而将幼子出卖给他人收养,其不但放弃对幼子的抚育义务,还将其当作商品一样交易,所作所为不仅是对子女人身权利的严重践踏,同时也情理难容,依法应当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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