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吴某新被丰泽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1月,小黄(化名)准备将刚去世亲人的骨灰领回家。通过别人介绍,小黄委托吴某新帮忙办理领取骨灰的相关事宜。
1月11日上午,吴某新来到泉州市宏福园骨灰领取处。工作人员觉得此人好像前不久才刚来领过几次骨灰,并发现证件所盖的公章和他们之前所看到的印章不一样,于是报警。警方很快就查清了吴某新造假代领骨灰敛财的不法行径,并在其家中搜到了分别刻有“泉州市宿燕寺海会塔”、“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镇紫帽山灵宝堂管理所”、“泉州市开元寺佛慈安养院”、“泉州市基督教协会”等字样的假印章多枚。
吴某新,1962年出生,鲤城区浮桥街道人。他私下接一些替人办理丧事的活时发现,有些死者家属希望将已火化的亲人骨灰领回家。如果可以拿到这些骨灰堂或者公墓的相关印章,在证明书上印什么不就很方便吗?吴某新开始“规划”自己的发财“大计”。
2007年3月份,吴某新从泉州市宏福园保安梁某农(现已死亡)手中买到了1枚伪造的“泉州市殡葬管理所”印章和1枚伪造的“泉州市洛江区民政局”印章以及一些骨灰领取证明书。同年10月,吴某新以800元的价格,让1名刻印章的外地女子帮自己伪造4枚印章。
之后,吴某新就开始“帮助”那些需要取回亲人骨灰的人取回骨灰,并从中牟利;同时也将这些假证件卖给同样从事冒领骨灰的其他人,陈某忠(另案处理)就是其中之一。吴某新以每份50元的价格将假证件卖给陈某忠而从中获利。
直到2010年1月落网,吴某新使用加盖伪造印章的骨灰领取证明书多达150多份,其中每份获利100余元,共计牟利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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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泉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需要保留骨灰的,可凭遗体火化证存放或埋葬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楼、塔)或公墓。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时,应提交骨灰安放(安葬)证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明。禁止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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