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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月28日讯(记者 邱陵)近期,微信等网络社交圈出现了许多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方式及消毒方法,哪些真哪些假?福州市委网信办携手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控科副主任医师郑霄雁专家,为群众释疑解惑。
网传消息一:大家请告诉家里人,外出千万不要收现金,当地已经在多批次人民币表面监测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特别是小朋友不要接触现金压岁钱,这也是为什么有部分感染者从未去过华南海鲜市场却被感染的情况。
郑霄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纸币作为载体,其被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同时病毒在纸币的存活几率很小,因此通过纸币传播的可能性很低。建议市民外出要注意防护戴上口罩,同时养成勤洗手习惯,避免脏手接触眼睛、鼻子、嘴巴。对于健康人群来说,最为简单有效的防护方法就是戴口罩、勤洗手。
网传消息二:广州钟南山院士对冠状病毒没有提出特别有效的消毒方法;武汉闸东山道士发明了一个简便易行且有特效的消毒方式。根据病毒在50度以上的温度自行消亡这一致命特点,因此我们出门回家后只要用电吹风强档,对口罩和面部手部各吹30秒即可消毒,口罩可反复使用,衣服不用每天洗,也避免了酒精和消毒水的二次污染。
郑霄雁:口罩佩戴时间一般要求4小时就要更换。口罩一般是一次性使用,尤其是防护口罩,有传言说用电吹风强档吹30秒,通过高温消毒后可重复利用,这样的说法是不科学的,因为这样使得口罩的滤效、气密性都发生了改变,防护效果大大降低,建议防护口罩还是一次性使用。同时建议市民这段期间要做好个人卫生,衣服还是要经常清洗。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高度关注、群众高度关切,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也有个别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营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良好网络环境,福州市委网信办提醒广大网民群众:
1、不要在“无意”中成为谣言的放大器、“伪科学”的“二传手”。对信息敏感,不能未经思考就“随手转发”。
2、呼吁有更多医疗和科普工作者及时站出来,澄清谣传谬误,普及防疫知识,用事实击败讹传,用科学击碎谣言。
3、请大家保持科学理性的态度,客观地认识疫情、科学地预防疫情、有效地防控疫情,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注入更多正能量。
同时,市委网信办提醒市民,面对疫情,造谣传谣者必受法律严惩,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以及相关解释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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