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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花甲老汉酒后乘车冲撞驾驶室 被判入罪

2020-05-01 11:47  张子敏 陈鹂 江瑞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梁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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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孙某在车辆行驶于临水桥面路段时实施拉拽驾驶员行为,且经人劝阻后仍继续实施,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作出该判决。

【相关法规】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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