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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女子殴打公交车司机获刑三年六个月

2019-09-17 20:5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风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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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9月17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导致公交车发生事故的新闻近年来屡见不鲜,却仍未能引起一些人的警醒。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柯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01 案情回顾

今年4月3日傍晚,柯某(女)在城厢区南门公共站乘坐公交车,并投币3元欲前往某处。途中,驾驶员林某某询问柯某投币2元欲前往何处,柯某称自己投币3元,后双方因该区间收费标准问题引发口角纠纷。

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柯某不顾车上十余名乘客的人身安全,谩骂并上前用脚踢踹正在驾驶车辆的林某某,致该车不得不紧急刹车。车停下后,柯某经多名乘客劝阻无效,仍不断上前与林某某争执。

随后,林某某经乘客劝阻,再次启动车辆正常驾驶。柯某见状便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称:“司机强行要我下车,他还动手打我,我快不行了,我本来心脏就不好,他还动手打人...”

林某某见此情形,在红绿灯处等候时也拨打110电话报警,简要说明事情来由后,继续驾驶车辆前行。期间,柯某仍不断谩骂林某某,并多次无理要求让其下车,且持续在车内哭闹并多次欲上前殴打林某某,但遭到同车乘客的阻拦。

在车辆停靠期间,柯某仍不肯放弃,不顾多名乘客劝阻,再多次上前踢打林某某,致林某某脸部、腰部等处受伤。林某某忍无可忍,再次拨打报警电话,并将车辆驶往派出所方向。途中,柯某仍谩骂并再次上前欲踢踹林某某,因被乘客用身体挡住而未得逞。林某某将车辆开到派出所门口并锁住车门。随后,公安民警到场将柯某抓获。

经查明,柯某欲乘坐的该区间收费标准为人民币4元。案发时,该公交车载客超过10人。

02法院审理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柯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因车费收取金额问题与驾驶人员发生口角纠纷后,谩骂、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却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柯某案发后虽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明知驾驶员报警的情况下,仍要求让其下车,后驾驶员在控制车辆的情况下将其载至派出所,故柯某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依法不构成自首。

柯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犯罪,且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继续实施,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驾驶员林某某与柯某因车费问题引发口角纠纷,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对柯某从轻处罚。柯某因口角纠纷而实施多次殴打、踢踹正在驾驶车辆的林某某的行为,致使车上十余名乘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林某某此时并无过错。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柯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03 法官说法

柯某在实际载客超过10人的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踢打驾驶员,妨害安全驾驶,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该行为不仅给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更对社会公众的道路行驶安全带来了极大危险,社会危害性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9年1月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此类危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性质认定,并且要求对此类行为从严依法惩处,故不宜对被告人柯某适用缓刑。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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