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本网原创> 正文 |
2019-07-15 09:42 林金东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东南网莆田7月15日讯(通讯员 林金东)如今,越来越多偏僻农村的村民向集镇区购买房屋用于居住或商业用途,但因购房者不是本村人,有时会出现被当地人故意刁难的现象。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近期,仙游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农村购房而引发的纠纷案。 2017年7月3日,仙游县郊尾镇后沈村村民罗某文因经商需要,以129万元的价格向同镇的东湖村村民张某佑购买了一栋房屋,并签订协议一份为证。 2017年8月初,罗某文对该房屋进行内部改造时,却遭到张某佑的妹妹张某萍及其丈夫林某启的干涉。2017年8月17日晚,林某启、张某萍将碎石倾倒在其房屋门口,阻碍其正常通行。在双方交涉无果后,罗某文将二人诉至仙游法院。林某启认为,罗某文房屋门前的土地在自己名下,在自己名下的土地上堆放碎石块,也留有可供人通行的通道,并不妨害罗某文的通行。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罗某文已经对讼争房屋形成事实上的占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林某启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是在自己名下土地上堆放碎石块,且林某启所堆放的碎石位于讼争房屋的正门处,阻碍了该房屋的正常通行,妨害罗某文对讼争房屋行使占有的权益,故罗某文关于要求林某启移走位于讼争房屋门前的碎石块,保证畅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罗某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某萍存在共同侵权的行为,故驳回其对张某萍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林某启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移除位于罗某文占有房屋门前的所有碎石块,以排除妨碍,确保正常通行。 法官后语:占有权保护是物权法设立的一种保护制度,其功能之一就是秩序维护。该制度通过对占有的保护,防止个人滥用暴力,随意抢夺或妨害占有人的占有,从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社会安定。占有保护不问本权,因此,该案中即使罗某文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无效,都不影响其对该占有房屋的保护。 |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