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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5月5日讯(通讯员 林婷)“我放在货车旁的两袋大闸蟹不见了”“我放在车里的两盘马鲛鱼被偷了”莆田涵江区在20天内接到了不同海鲜商户的报案。这是怎么回事?是海鲜大盗? 53岁的张某是土生土长的涵江人,“四进宫”后,于2015年释放后终日无业,缺钱花的他决定再次重操“旧业”。涵江的“四十米路”是一海鲜批发市场,每天凌晨时分这里的商户都忙着海鲜买卖,这成了张某的目标。 2017年12月2日3时许,张某到涵江区“四十米路”海鲜市场,在市场里佯装成来批发的买家,到处逛逛看看。他趁四周无人注意时,将商户周某放置于货车旁的两袋鲜活母大闸蟹(规格为每只2.5两,共计45斤)盗走,后立即逃离现场(经涵江区价格认定局认定,案发当日同规格大闸蟹的市场价格为每斤70至80元不等)。周某发现海鲜丢失后,立即向公案机关报案。 得手后的张某将闸蟹销赃得款390元,供其日常生活开支。同月20日,张某发现口袋空空,决定再去市场干一单。次日2时许,张某又到海鲜市场,趁四周无人注意,将商户李某放置于货车内的两盘马鲛鱼盗走,后立即逃离现场。张某将马鲛鱼销赃得款375元。来钱容易,可总有花空的一天,2018年1月4日,张某决定再次在海鲜市场故技重施时,被潜藏在附近的民警抓获归案。 审理另查明:2017年7月15日,张某因盗窃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 涵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鲜活母大闸蟹两袋、马鲛鱼两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张某向被害人退赔相应海鲜或相应折价款;追缴张某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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