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 | 莆田政务 | 莆田舆情 | 本网原创 | 福建日报看莆田 | 莆田视频 | 健康生活 | 妈祖之光 | 天下莆商 | 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本网原创> 正文

莆田:光天化日冒充交警抢劫绑架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6-11-19 10:29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莆田站林静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11月19日讯(通讯员 黄健忠)光天化日冒充交警抢劫、绑架。11月18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武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邹某发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今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武提议并与被告人邹某发合谋,冒充交通警察拦车进行抢劫。由陈某武出资,邹某发去购置执勤服装、反光背心、仿真枪、水果刀、手套、口罩、绳子等作案工具。二人商议:先由陈某武物色单独驾车的女性司机,并电话告知在道路前方冒充警察的邹某发;由邹某发拦截车辆后,进入被害人车内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进而胁迫被害人驾车接应陈某武。俩人通过该方式,先后四次在莆田市城港大道实施抢劫、绑架行为。

1月8日14时许,经被告人陈某武告知,被告人邹某发在城港大道的秀屿区笏石镇温东村路段,拦截被害人唐某芬驾驶的奔驰轿车。邹某发上车后挟持唐某芬驾车去接应陈某武,途中因唐某芬欲驾车撞击其他车辆,邹某发遂逃离现场。

1月9日16时许,经被告人陈某武告知,被告人邹某发在城港大道的秀屿区笏石镇温东村路段,拦截了被害人陈某英驾驶的轿车。邹某发上车后,持刀威胁陈某英并抢得现金1300元左右。接应陈某武后,俩被告人在被害人车上未找到其他财物,即下车逃离现场。

1月11日13时许,经被告人陈某武告知,被告人邹某发在城港大道的秀屿区笏石镇度田村路段,拦截了被害人许某玲驾驶的奔驰轿车。邹某发上车后,持刀威胁许某玲并抢得现金3300元。接应陈某武后,邹某发与陈某武在许某玲车上未找到其他财物,即下车逃离现场。

1月12日13时许,经被告人陈某武告知,被告人邹某发在城港大道的秀屿区笏石镇枫笏路天桥路段,拦截了被害人欧某驾驶的大众轿车。邹某发上车后,持刀威胁欧某并抢得现金1100元、苹果6代64G手机一部。接应陈某武后,二人临时起意将欧某挟持至笏石镇一宫庙内,并用绳子捆住欧某双手,继而向欧某父母索要赎金250000元。后因欧某见机逃脱,陈某武、邹某发遂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武、邹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冒充交通警察劫取他人财物四次,其中未遂一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某武、邹某发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又构成绑架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武、邹某发持刀威胁被害人,且勒索财物的数额巨大,手段卑劣,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此案是一起在光天化日冒充交警抢劫、绑架的严重刑事犯罪,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行车路上,遇到检查,应认真辨别。公安交通警察依法检查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设置路障,警察着装规范等。若发现可疑情况,应提高警惕,必须将车门落锁,开窗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可及时处置,报警求助,防止遭受不法侵害。年终将至,侵财类刑事犯罪多发,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安全。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投稿邮箱- 版权所有-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