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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维修保养的“养老金”。10月17日,笔者从荔城区获悉,该区已出台并即时实施《荔城区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辖区内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包括资金管理适用对象、资金交存、资金使用与管理等都做了明确说明。 据悉,该办法所适用的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公共设施建设或为提升居民居住环境等需要,由该区政府及其委托的部门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维修资金将专项用于上述安置房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该办法所适用的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每平方米50元,其中业主交存30元、建设单位交存20元。 一般情况下,该资金的使用需经过以下程序:提出申请-业主确认-资金划转-竣工验收及决算审核。当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或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紧急情况时,可启动紧急维修程序申请维修资金,及时排险。(黄朝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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