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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3月24日讯(今日城厢 报道)冒充军人骗取钱财, 终入法网。日前,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林某退出赃款三万零二百元,返还被害人。 林某,泰宁人,无业,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6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出狱后的林某重操旧业,自2015年1月开始,身着军装向郑某租赁车辆结识郑某。同年5月,林某得知郑某因车辆违章被罚款2400元后,便称自己是某部队团长,可帮助郑某解决车辆违章罚款一事。为获取郑某的信任,他在郑某缴纳罚款之后便向郑某汇款2400元。 后来,林某以帮忙讨回27万元欠款、但需要请法院副院长、法官吃饭为由,向郑某索要钱款。此时的郑某对林某信任不已,遂让其表妹转账3万给林某。后林某将该款项用于支付其酒店住宿、抽烟喝酒等。之后,林某又以要跑关系为由,向郑某成功索要10万元。 林某频繁索要钱款的举动,让郑某开始心生怀疑。郑某遂向朋友询问,才发现莆田部队并没有林某这个人。郑某害怕被骗,便向林某要回了10万元,并叫林某签了3万元的欠条。次日,林某仍骗郑某为其手机充值200元。有一天,郑某向经办其借款案件的法官了解到其并不认识林某,郑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在一酒店抓获林某,并在其行李包内查获两套上校服装、1本军官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又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合计30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同时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依法应按处罚较重的罪行定罪处罚,即按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陈志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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