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显示,小女孩双眼四周红肿 昨日下午,有网友爆料称,宁德霞浦县一名女孩遭父母虐打,父母被带去调查后,小女孩再遭毒打,伤势更加严重。对此,霞浦县公安局表示,经调查,涉案父母确实有打了小女孩,但属于正常管教范围,不存在虐打之说。(9月8日 《东南快报》) 别拿“正常管教”替家暴开脱 戴先任 在市民举报后,警察将小女孩父母带去调查,结果回家后,小孩又是遭受一顿毒打,伤势更加严重,这样的情况是否属实?警方并没说清。但警方称,父母平时会用小竹鞭抽打,但这属于“正常管教范围”。小竹鞭抽打何以成了正常管教?另外,不管是拿狗链子还是皮包带子捆孩子,这种做法都会给小孩身心带来极大的伤害。 在很多人眼中,正常管教与家暴是“傻傻分不清楚”。很多人认为打是亲,骂是爱,“棍棍棒棒出孝子”,家暴在他们眼中,便是正常的管教。甚至一些执法部门也不能正确认识到家暴的危害性,对于一些家暴行为持“零惩戒”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而对家庭成员实施捆绑、禁闭、残害等行为是严重的家暴行为。小女孩被母亲捆绑,用小竹鞭抽打,实质上已经算是一种虐童行为。 要能阻止家暴持续并严重化,要能预防家暴的发生,首先需要分清正常管教与家暴的界线。从执法部门到发现家暴后对此具有举报责任的学校与医院等,再到每个人,都应该不能把家暴混同于正常管教。 警方认为涉案父母打小女孩,是正常管教,也让人怀疑是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一种“懒政”思维;而在社会上,对孩子动辄进行打骂的家长,确实不在少数,警方或许怕如果扩大了打击面,也会力有未逮。 但对家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会让家暴收敛,反倒会纵容家暴,容易让家暴变本加厉,更加肆虐。像霞浦县小孩遭受父母虐打这一案件,既然有热心市民举报,警方介入,虽然家暴行为或并不算很严重,警方也不能只是以正常管教为由轻纵,而要对受虐小孩父母予以警告与惩戒。正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规定,可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定期进行回访,或让当地社区予以跟进,如若小女孩继续受到虐待,甚至受到更严重的虐待,则可以替受害人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或是采取变更监护人等措施,来保护受害女童。如此才算尽到自身职责,而不能是沦为家暴的“帮凶”。 虐打与正常管教分界线应在哪里 谌尘 日前有网友爆料,福建霞浦县一名7岁女童长期遭父母虐打,还被用狗链控制。在警方调查之后,孩子又遭毒打。霞浦警方表示,经查涉案父母确实打了小女童,但属于正常管教范围,拴女童的是皮包带。 到底是“虐打”还是“正常管教”,网友和警方各执一词。邻居和网友判断“虐打”,证据是女童头缠纱布、表情木然;警方说是正常管教,因为女童母亲身患侏儒症、孤僻无业、不拴无法管教。舆论喧嚣,僵持不下,关于“正常管教”,有没有一个相对清晰、明确的标准? 是否受伤是一个标准。但该事件中,警方传达的几乎全是家属的解释,有没有带女童到医院做检查不得而知,自然难以服众。那么,是不是如果不造成伤残,无论父母怎么殴打、拘束都算“正常管教”呢?显然不能这么说,但法律的边界似乎并不清晰。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光靠街坊邻居热心举报不够,更需要警方、民政等部门有效作为,需要法律给“正常管教”划出明确的界限。 (京华时报) 儿童被虐打当反思庇护手段前移 刘建国 女童被家长虐打,依赖于警方的调查,必然会引发家长的怒气,再次虐打明显具有报复嫌疑。那么,父母动手虐打孩子,一旦无法达到违法标准,警方只能将其当作“家务事”。如此之下,对于某些具有暴戾倾向的家长,无疑会让孩子面临屡禁不止的噩梦,对他们的身心伤害可想而知。 应该说,从法律角度而言,对于虐待殴打未成年的行为,都予以严厉禁止。不过,不管是刑法规定,还是婚姻法、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其都侧重于事后救济,而救济方式也不过是判刑、剥夺监护权等等。然而,这种保护儿童权益的方式,明显具有短板和不足。一方面,事后惩罚不能亡羊补牢,儿童权益已经被侵害,难以弥补因此而造成的身心伤害。另一方面,处罚手段过于单一,类似于剥夺监护权等规定,缺乏外部配套规定,致使纸面规定沦为摆设。 事实上,要想切实维护好儿童合法权益,关键还是要将“防护网”前移,从源头上消除侵权隐患。比如,在美国,家长一旦对孩子成长不利,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制裁。对于一些家长来说,只要具有轻微的虐打行为,就会被剥夺监护权,由他人或者相应的社会机构承担监护职责。即便,某些家长在虐打孩子后,具有悔改的意向,也很难再接近孩子。而在我国,虐待孩子的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棍棒底下出孝子”,无疑助长了某些家长的暴戾行径。 前不久,刚刚出生两个多月的北京男婴乐乐被亲生父亲毒打致残。乐乐妈妈在律师的见证下,与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9958救助中心签订《共同监护协议》,并委托律师提起撤销丈夫监护人资格的诉讼。而该案例,则是《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未成年受害人母亲提起的监护资格撤销之诉。从该个案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民间力量主动参与儿童权益保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值得进一步完善和探索。 当然,最为关键的还是在于,不管是政府力量,还是民间力量,应该及时前移,注重源头保障和维护。儿童不同于成年人,不能依赖于法律惩罚的滞后性,而是应该使庇护手段更具前瞻性。假如,消除了产生暴戾心态的土壤,将儿童与虐打行为在第一时间分离,对于受虐儿童的健康成长无疑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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