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宜居莆田网> 正文 |
2015-09-01 09:46 来源:湄洲日报 责任编辑:林静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我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新政实施以来,营业税减免时限的缩短,纳税人办税手续的简化,大幅度降低了卖房者的税费成本,通过税收调控手段有效刺激了我市二手房市场交易,盘活二手房房源,从而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5改2” 此前,个人转让普通住房需满5年才可以享受营业税优惠,而新政策将这一门槛降低到了2年。据悉,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今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对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进行了调整。《通知》规定,从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据统计,营业税新政实施4个月以来,全市共对1029户次减免营业税2708.23万元,其中让389户次转让满2-5年二手住房节省了1341.32万元购房成本。 个人无偿赠与免税手续简化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的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赠与公证材料。 市地税局提醒,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上述所称的“不再要求提交赠与公证材料”仅限于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情况。属于继承不动产的和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需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湄洲日报见习记者 林嫔) |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