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莆田新闻>秀屿区> 正文 |
东南网5月29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遇舟)昨日,记者从莆田市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审结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业主未按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银行划扣开发商存在银行账户内的保证金偿债。鉴于业主的“弃房”行为,开发商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先生需支付给开发商违约金及各项损失119333元,可从首付中直接扣除,占其首付额的76.5%。陈先生还需承担案件全部受理费8959元。 业主买了商品房却不按约还贷款 2013年8月7日,莆田市秀屿区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与陈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位于秀屿区环城北路南侧的公园湾1号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卖给陈先生。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515925元,陈先生当日支付首付款155925元,余款360000元由陈先生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由开发商提供贷款担保。 合同还约定,如陈先生未能履行其向银行应尽的义务,导致原告作为担保人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陈先生应按全部购房价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原告有权自应退还给被告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若原告为被告承担了担保责任,原告有权解除买卖合同。 2013年9月3日,陈先生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6万元,原告作为该借款担保人承担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但陈先生却未按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 被告没有出席开庭 法院依法判他违约 2014年3月10日,原告替陈先生偿还贷款368148.77元,其中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2014年3月31日,原告花费8000元聘请律师将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陈先生按约支付违约金及造成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因陈先生缺席审判,致双方无法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原、被告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陈先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违约金103185元、逾期未偿还贷款的行为造成的损失8148元及因本案花去律师费80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119333元给原告,上述款项可在原告需退还给陈先生的首付款中抵扣。 |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