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莆田男子醉酒驾驶大货车 吊销驾证并被禁驾十年

2015-03-20 15:32  陈淑霞  邱明将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3月20日讯(记者 陈淑霞 通讯员 邱明将)现年35岁的湖北省仙桃市人李某万万没有想到,几瓶酒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近日,李某依法被秀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据了解,1月4日凌晨,笏石派出所“零点行动队”在秀屿区笏石镇保兰德工厂路段巡逻中发现,一部满载水泥的重型牵引车行驶走走停停,行驶方向飘忽不定,有些异常。民警上前盘查发现驾驶员神情恍惚,酒气熏天,明显涉嫌酒后驾驶。民警立即制止了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并将其带回所检查,经酒精检测,被查获时,该车驾驶员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原来李某从三明拉回一车的水泥经笏石要回忠门,经过一天的舟车劳顿,又饿又冷,就在笏石镇西天尾大排档吃了宵夜,又喝了几瓶酒御寒。之后,心存侥幸认为到忠门已不远,三更半夜又不会有交警查车,所以就大胆驾车上路,无奈不胜酒力,酒精发作,恰遇被查。

据民警介绍,李某驾驶的重型牵引车及货共有60多吨,如果疲劳又醉酒驾驶发生事故,碰撞时就象一颗炸弹,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被查获后,李某还天真地问警察:能不能多罚点钱,不要扣分?然而,因李某事发时所驾驶的是营运的货车,等待李某的将是1-6个月的拘役、驾驶证吊销及禁驾十年,不得再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严厉处罚。

民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