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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2月13日讯(本网记者 陈艳艳 通讯员 林佳鸣 黄燕儿)2月9日,莆田市秀屿区民政局局长林某华(正科级)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七万元。 近日,由莆田秀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秀屿区民政局局长林某华犯受贿罪一案,秀屿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华在担任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余桂垒等人共计20.6万元财物,为其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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