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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2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遇舟)昨日,记者从莆田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审结了一起因酒驾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李某因酒驾发生事故死亡,家属则将当日与其共同饮酒的朋友全都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而在事发当晚,李某共参加了两场酒宴,是不是所有的同饮者都要承担责任?就此问题,秀屿区法院作出认定,第一场酒宴的同饮者不需承担责任,后一场酒宴的同饮者需承担责任。 连赴酒宴出车祸所有酒友成被告 死者李某是湖北人,在秀屿区务工,去年4月19日,李某及其家人应邀参加老乡何某的生日宴,李某及其家人都前往参与。既是生日宴,少不了觥筹交错,李某、何某、钟某及本案其他3名被告从当日下午4点一直喝到傍晚6点,每个人都喝了不少酒。散场后,当晚9时许,钟某召集李某及本案另外3名被告,在一家小饭店内继续聚餐喝酒,每人又喝了四五瓶酒。 当晚11时许,李某驾驶摩托车从笏石往忠门方向行驶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上,至201省道496公里100米处时,撞上了非机动车道上的桥墩死亡。经检测,李某的酒精测定值为151.92mg/100ml,属醉酒驾驶。去年5月12日,秀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去年6月25日,李某的父亲、妻子及两个子女4人向秀屿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何某、钟某、张某、杨某、谭某等人连带赔偿因李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4544.8元。 法院:后同饮者未劝阻主观上有放任态度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死者李某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饮酒的危害应当有一定的预见,特别是其明知自己在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对于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李某自负50%的责任。被告何某召集的第一场酒宴结束后,李某已离开该地,人身安全已脱离其宴请的控制范围,何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钟某作为第二场酒宴的召集人,应对参与酒宴的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其没有对饮酒数量进行审慎控制,应承担较大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额为78337.76元。张某、杨某、谭某作为共同参与饮酒人,并未充分认识饮酒的潜在危险,明知李某酒后驾车但未加以劝阻,主观上有放任态度,对李某的死亡未尽注意义务,也应酌情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其各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额为39168.88元。因被告钟某、张某、谭某、杨某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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