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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4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潘敏 傅玉萍)在莆田涵江开租车行的佘先生,将自己刚买来的16万元豪车租给了好友小陈。基于对好友的信任,他没有要求对方交纳押金。可谁知租车后三日,小陈竟然和车一同消失了。身负车贷又痛失爱车的佘先生,最终将好友告上了法庭。 好友捧场租车免押金交车 据了解,去年10月左右,开设车行的佘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16万元的东风日产轿车。购车的喜悦劲还没过,好友小陈来到租车行,提出想要租辆车用几天。见好友前来捧场,佘先生主动将新买的车辆介绍给了他。小陈十分喜欢,提出租用这辆轿车,并保证三天后准时归还。 佘先生随后与小陈签订了租车合同,约定了具体的租车时间和每天350元的租车费用。但碍于两人的情谊,他慷慨地免除了小陈本应交纳的押金和相关费用。 新车被拐走车贷还要还 三天后,到了小陈约定的还车日子,可佘先生却没见对方到租车行还车。情急之下,他拨打了小陈的电话,却发现电话始终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佘先生随后又来到小陈家,却发现其家中也是空无一人。直到此时,佘先生仍不相信自己信赖的好友,会骗走他的新车。 随后的一段时间,佘先生一边偿还着买车的贷款,一边寻找着他的好友。但小陈和新车却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始终不见踪影。此时才意识到被骗的佘先生,终于下定决心,向法院起诉小陈。 法院传唤不到庭被视放弃诉讼权 近日,涵江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经法院传唤,小陈开庭当日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被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涵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租车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故判决被告小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佘老板东风日产车,并支付给原告佘老板三日租金1050元以及自2013年10月8日9点起至上述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车辆占有使用费,按每日人民币350元计算。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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