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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0月21日讯(本网记者 陈艳艳 通讯员 林婧)昨日,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依法对莆田秀屿区东峤镇原供销合作社主任林某以受贿罪决定逮捕,涉案金额多达十万元。 经查,2003年至2011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林某利用担任秀屿区东峤镇供销合作社主任的便利,非法收受林某等人所送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07300元,为其在工程承包、店铺经营、店面租赁及转让等方面谋取利益。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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