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 | 莆田政务 | 莆田舆情 | 本网原创 | 福建日报看莆田 | 莆田视频 | 健康生活 | 妈祖之光 | 天下莆商 | 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莆田新闻>秀屿区> 正文

既徇私枉法又玩忽职守 莆田秀屿一民警被判刑

2014-10-23 15:13 陈小芳 郑荣山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林静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10月2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小芳 通讯员 郑荣山)近日,由莆田秀屿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民警黄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秀屿区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为徇私情、私利,伙同被告人黄某海在明知谢某无罪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制作其涉嫌故意伤害的有罪证据,使其受到刑事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黄某在担任笏石派出所民警期间,受该所领导指派与消防大队共同对飞达鞋面加工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消防大队与笏石派出所之间责任不明,未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飞达鞋面加工厂特大火灾的发生。在担任北埔片区责任民警期间,在发现所在片区的海尔专卖店属于“三合一”场所并存在多处火灾隐患的情况下,未要求业主进行整改,也未按规定上报消防等部门,造成海尔专卖店火灾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此外,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5200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投稿邮箱- 版权所有-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