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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市府办日前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的政府主导性项目拆迁安置房确权发证工作方案》,在总结梅园路东段旧城改造、龙桥石顶旧村改造试点经验基础上,要求妥善解决市辖区范围内政府主导性征迁安置房项目办证的历史遗留问题,力争在2014年底前完成70%,201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安置房项目的确权发证工作。 据了解,我市建市以后开工、2014年6月30日前竣工,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办证的政府主导性征迁安置房项目,全部列入历史遗留范围。这些安置房办证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对辖区范围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安置房项目进行调查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安置房办证的各项工作,若原项目建设单位已经撤销,可由项目所在地的镇(街)作为责任单位,将项目范围内的原拆迁安置户进行登记造册,核对原拆迁安置协议,并按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等进行办理。 因历史原因造成安置房项目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责任单位应邀请相关部门现场勘测,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安置房项目涉及契税、营业税等税费问题,按照梅园路东段旧城改造、龙桥石顶旧村改造试点税费政策执行。 国土部门依据项目用地总证或县(区)政府(管委会)的具结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户主、面积等,及时为拆迁安置户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住建部门按照责任单位收集的相关资料、完税证明及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书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具结文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拆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房面积与住建部门实地测量的面积不一致的,以住建部门实地测量的面积为准。部分拆迁安置户擅自搭盖的违章建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能纳入确权发证范围。部分拆迁安置户拒不缴纳拆迁安置尾款及相关税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产权登记权利,不影响项目范围内其他拆迁安置户的确权发证工作。征迁安置房改为保障性住房的办证问题,参照拆迁安置房办理。 (湄洲日报 陈霖 通讯员 谢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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