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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欠员工薪水且恶意逃避支付的老板要注意了,若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期限仍不支付的,将涉嫌触犯刑律而招来牢狱之灾。记者昨日从城厢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获悉,该区日前正式将发生在区域内的两起因恶意欠薪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包工头”人间蒸发,恶意欠薪被立案 今年6月13日,数十名城厢区霞林片区改造安置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来到城厢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包工头”陈某拖欠他们工资近3至4个月,现陈某已经藏匿,拒不露面发放工资。 城厢监察大队立即派出监察员赶赴现场调查了解。经查,陈某(男,四川省古蔺县水口镇马跃村一组53号人)为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厢区霞林片区改造安置区项目部模板分项工程劳务承包人,与该项目部木工模板总承包人陈庆某签有承包合同,其承包的工程目前尚未完工,项目部木工模板总承包人陈庆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根据欠薪农民工及项目部提供的陈某手机号码,大队多次联系陈某,接通后其否认自己为陈某本人,此后拒不接听电话。根据部分农民工的调查笔录及欠薪农民工自述互证,陈某共拖欠59名农民工,总计32.4010万元。 调查人员随即对此欠薪案件进行了立案,并于2014年6月16日下达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因陈某人已藏匿,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邮寄至陈某户籍所在地),责令陈某于6月23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因为此事涉及欠薪农民工人数众多,被欠薪金额巨大,如若不及时处理将酿成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城厢大队遂要求该项目部将陈某剩余工程款15.1866元先行发放,其余17.2144万元工资由项目部代付给农民工。至此,城厢大队依据上述相关证据材料,认定陈某拖欠59名农民工工资17.2144万元。 至2014年6月24日,陈某既未来城厢大队说明情况,也未按照大队下达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发放农民工工资,因此城厢大队认为陈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以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接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莆人社〔2012〕144号《转发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此案随后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酒店老板“跑路”,拖欠43名员工工资 今年7月22日,数十名城厢区某大酒店的员工到城厢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老板林某某拖欠他们6月份和7月份工资约20多万元,现林某某手机关机,人已经藏匿。 城厢大队于7月23日对此欠薪案件进行了立案,并展开调查。经查,城厢区某大酒店老板林某某(男,城厢区龙桥街道人)因民间借贷和酒店经营不善,拖欠该酒店员工2014年6月至7月工资。随后大队多次联系林某某,但林手机无法接通和关机,现人已经藏匿。根据该酒店会计提供的工资表及部分员工的调查笔录,大队认定林某某共拖欠43名员工,总计24.4685万元。 根据调查情况,城厢大队于7月30日下达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在该酒店大门处张贴,责令林某某于8月6日前支付员工工资。可喜的是,后经当地部门及多方协调,员工被拖欠工资已于9月3日前由相关人员暂付给酒店员工。 至8月6日,林某某既未到城厢大队说明情况,也未按照该大队下达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发放员工工资。因此该大队以林某某拖欠员工工资,且以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目前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加大追责力度,恶意欠薪将“人财两空” 据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翁永坤介绍,上述两起恶意拖欠工资案经劳动部门和当地相关部门协调后,这些员工已全部领取被拖欠的工资。而两企业主已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立案侦查,警方将加紧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针对时有出现的拖欠劳动者工资一事,翁永坤告诉记者,国家关于惩治恶意欠薪罪的法律的实施,对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意义重大,使那些抱有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以身试法的老板无处藏身。前不久我市首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案的审结,使违法者付出了“人财两空”的沉重代价,对恶意欠薪者敲响了警钟。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排查、督促力度,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希望各类用人单位要从守法守信的高度,自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合法报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对故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触碰人民群众利益“高压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相关链接: 秀屿区一老板恶意拖欠工资 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莆田晚报5月9日报道: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获悉,我市首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案日前审结,秀屿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秀屿区笏石某鞋面加工厂负责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责令其支付尚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经查实,该厂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拖欠44名劳动者2013年3月、5月、6月工资报酬共计14万余万元不予支付。2013年8月7日,秀屿区人社局依法向该厂送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张某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其拒不执行该指令书。8月14日,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0月24日经秀屿检察院批捕归案。今年4月,秀屿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莆田晚报 林双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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