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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pt.fjsen.com 2013-09-17 23:30 卢金福 来源: 东南网

东南网9月17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记者今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该局下发通知降低了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这次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下:在公证收费方面,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此外,原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即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标准由100元下调为50元。

在考试收费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考务费标准降低后,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也相应降低,具体按照通知中降低后的考试收费标准执行。通知未核定考试费标准的考试项目,考试机构在组织考试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向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考试费标准,并按照批准的标准收费。

据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未核定考试费标准的项目有: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口译翻译(含2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含2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一级口译、交替传译(含2科)、同声传译(含2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另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此次《通知》降低的收费标准主要涉及公安、司法、交通、农业、工商等部门,具体包括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因私护照费(因丢失补发护照)、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公证费(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商标注册收费以及翻译专业资格、专利代理人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等部分考试考务费等。

其中,公证收费中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费标准,由原来按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分段递减累计收取,并大幅度降低;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商标注册费中的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降低20%;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和翻译专业资格考试等考试考务费标准降幅达25-50%。此次降低收费标准每年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2亿元。

责任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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