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抢劫金店刺死一人 莆田中院判处主犯死刑
东南网莆田8月13日讯(通讯员 黄健忠 黄婷婷)8月12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光天化日抢劫金店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雪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逢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其他被告人也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2012年6月30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轿车载被告人唐雪波、罗逢勤等人窜至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某金店前,7时30分左右该金店开门后,被告人唐雪波、罗逢勤等人各持一把匕首、被告人徐某持一把砍刀冲入金店实施抢劫。期间,遭到被害人汤某飞、汤某高、翁某云等人反抗并发生搏斗,后被告人唐雪波、罗逢勤、何某余、徐某四人持匕首、砍刀刺、砍汤某飞致其死亡,翁某云、汤某高受伤。 在抢走黄金戒指19枚、黄金手链6条和黄金项链39条(价值人民币163029.5元)后被告人逃离现场。朱某驾车接应被告人唐雪波和徐某逃离,罗逢勤和何某余则从该店所在村子小路逃离。途中,被告人唐雪波、罗逢勤等人将各自所持作案工具丢弃,将劫取的黄金首饰销赃,并分别逃往泉州等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汤某飞系左上胸部受到单刃锐器捅刺导致大出血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雪波、罗逢勤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策划、分工,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逢勤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唐雪波在行凶过程中第一个进入金店持匕首捅刺被害人汤某飞等人,犯罪情节和后果均属特别严重,且在之前的一个月又参与另一起持刀抢劫犯罪,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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