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第一社区 | 东南空间 | 新闻中心 | 社会 | 视频 | 福建 | 时评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军事 | 美国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莆田频道>莆田新闻> 正文

莆田男子醉驾电动车出事故 被认定为危险驾驶

pt.fjsen.com 2013-07-05 08:06 陈丽明 马俊杰 何小明 戴志强 来源: 东南网

这种电动车,没有脚踏功能也属超标

东南网7月5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丽明 马俊杰 通讯员 何小明 戴志强 文/图) 醉酒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驾驶员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机动车适用)起诉。昨日,记者从莆田市秀屿区法院获悉,电动车驾驶员张某被判罪名成立,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起公开审理的案件,引来了一些关注,而关注的焦点就在于,驾驶电动车的行为为何最终被认定为驾驶机动车?

案件 醉驾电动车出事故被刑拘

去年3月25日晚上6时许,在莆务工的贵州籍男子张某喝酒后开辆电动车,行驶至秀屿区东峤镇前沁工区的三岔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工具车发生碰刮。事故导致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发现张某满身酒气,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后,发现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达到了150.67mg/100ml,属醉驾。

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张某自行离开了现场去处理伤口。去年5月23日,张某主动到东峤派出所投案,当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到案后,张某疑惑,事故当天他开的是电动车,不应当适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法院 电动车超标按机动车认定事故

今年4月1日,秀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对张某的疑惑,经办法官说,由于张某的电动车存在超标,所以法院依法将该车辆认定为机动车。按照电动车的国家标准,电动车的速度不得超过20千米/小时,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电动、脚踏两用功能等。而检测机构对张某所开电动车作鉴定后表示,他的电动车在限速设置、脚踏装置等方面均存在超标情况。

因此,秀屿区法院将张某驾驶的车辆认定为机动车,适用危险驾驶罪。

责任编辑:林静
相关新闻
频道点击排行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法律顾问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