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好的房子被转卖 状告莆田良奕房地产半年无果
东南网莆田3月8日讯(本网记者 陈艳艳)2008年,家住莆田荔城镇海街道的郑女士与莆田市良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认购商品房协议书》,并预付了20万元定金。然而,该开发商竟将楼中楼客厅的挑空部分私自增加面积出售。郑女士拒绝支付增加面积的款项,开发商便将该商品房转售给其他购房者。 去年7月初,郑女士将开发商莆田市良奕房地产告上荔城法院。可半年多过去,法院至今还未下判决。很是焦急,郑女士于是拨打本网新闻热线0594-2535366求助。记者为此前往荔城法院,办案人员却以“该案件案情复杂,目前仍在审理中”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双方有约在先 莆田良奕房地产却拒签合同 据郑女士介绍,莆田市良奕房地产开发的楼盘,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延寿南街。2008年2月3日,她与良奕房地产签订了该楼盘C6-2702商品房的《委托认购商品房协议书》,并交付了20万元预定金。2009年,她与良奕房地产协商,对方同意将她此前预购的C6-2702商品房,变更为C2-3103、C2-3203商品房,她本人已交付的20万元预定金即作为C2-3103、C2-3203商品房的认购定金。 谁知没过多久,良奕房地产竟将C2顶楼的楼中楼客厅挑空部分,灌上水泥板,私自增加了建筑面积。郑女士说,协议签订的C2-3203商品房,建筑面积实际上只有88.98平方米(含公摊),可该公司竟以142.54平方米(含公摊)出售给她,实际建筑面积与协议上签订的面积相差了53.56平方米,按当时签订协议的价格每平方米6458元计算,要多付345890.48元。 对于良奕房地产的违规行为,郑女士曾多次与该公司交涉,但均遭到拒绝。2011年7月3日,良奕房地产在未征得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竟将她认购的C2-3103、C2-3203商品房,高价出售给其他购房者。 记者随后致电莆田市良奕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正由法院处理,随后即挂断电话。 立案半年多无果 律师称荔城法院办案效率偏低 去年7月初,郑女士向莆田荔城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可至今8个月过去了,法院还未下判决。“这样打官司,什么时候才是个头啊?”郑女士有些气愤。记者随后前往荔城法院采访,办案人员却表示不方便透露,称该案件案情复杂,目前仍在审理中。 “去年7月份立案,今年3月份一审判决结果还没出来,荔城法院这种办案效率似乎有些低。”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李德力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由本院院长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而针对莆田市良奕房地产私自增加面积出售一事,李律师表示,对方此举属违规,应承担违约责任。据介绍,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如果开发商私自改变了房屋结构且改动较大,对购房者初始购房目的产生根本影响,买受人有权退房,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开发商更改规划,增加了建筑容积率,导致通不过审核,房产证办理不下来,开发商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彻底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最高法院在新的司法解释中,首次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未能取得房产的一方,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