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冠状病毒对热敏感
2020-01-23 14:57:39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李雅兰我来说两句 |
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记者 田晓航、王秉阳) 为进一步指导全国科学规范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诊断和医疗救治工作,在组织专家对诊疗方案进行修订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23日公布。方案涉及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此次疫情的临床特点、病例定义、鉴别诊断、病例的发现与报告等方面内容,给出了包括中医治疗在内的治疗方案。 根据方案,冠状病毒对热敏感,56℃ 30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氯己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临床表现为: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鼻塞、流涕等上呼吸道症状少见。约半数患者多在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严重者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值得注意的是,重症、危重症患者病程中可为中低热,甚至无明显发热。部分患者起病症状轻微,可无发热,多在1周后恢复。多数患者预后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 方案提出,疑似及确诊病例应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收治在同一病室。危重症病例应尽早收入ICU治疗。方案给出了一般治疗、重症、危重症病例治疗的原则和方法,以及中医辨证论治的4个具体治疗方案。 方案还提出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以及患者转运原则: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肺部影像学显示炎症明显吸收,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间隔至少1天),可解除隔离出院或根据病情转至相应科室治疗其他疾病。运送患者应使用专用车辆,并做好运送人员的个人防护和车辆消毒。 |
相关阅读:
- [01-23]澳门确诊第二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 [01-23]国家卫健委确诊江苏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 [01-23]聚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各行各业联手 坚决打赢这场无硝烟之战
- [01-23]疫情牵动人心 多部门出台举措合力防控新型肺炎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