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国内>社会> 正文

充电宝外形酷似炸药包 机场:禁止随身携带及托运

2019-07-24 10:19:37吴婷婷来源:新京报责任编辑:周冬我来说两句

今天,记者从石家庄机场获悉,7月17日,该机场安检员查出“炸药包”外形的充电宝。由于该充电宝外形特殊,按照规定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及托运。

当日,石家庄机场2号航站楼头等舱通道内,安检员在对旅客随身行李进行检查时,突然发现一名旅客的包内有一枚充电宝,随即对其进行开箱检查。当旅客取出充电宝时,安检员发现该充电宝外形比较特殊,外观疑似“炸药包”。鉴于充电宝“相貌”敏感,开包员向旅客解释相关规定,旅客表示理解,最后帮旅客办理邮寄。

根据《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规定,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禁止旅客乘机携带。

石家庄机场安检提醒广大旅客:为了您和他人的乘机秩序,请勿携带外形比较敏感的物品,弹药类,如炸弹、手榴弹、烟幕弹、催泪弹、子弹等;爆破器材类,如炸药、雷管、引信、爆破剂等;烟火制品类,如烟花爆竹、烟饼、礼花弹等,以及这三类物品的仿真品均禁止随身携带乘机或托运。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