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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门票价格“因人而异”,不妥!

2018-09-28 09:42:00来源:检察日报责任编辑:周冬我来说两句

针对景区门票“因人而异”的问题,原国家计委早在《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就明确规定: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然而,记者采访得知,监管部门的禁令下达快20年了,景区票价“因人而异”的现象并没有销声匿迹(9月27日《法制日报》)。

景区根据“本地人”和“外地人”之分,在门票价格方面进行区别对待,给予本地人优惠,不仅让外地游客觉得自己蒙受了经济损失,还让他们觉得心里不平衡,感到失落、没面子,认为是对自己的一种歧视。既然享受的是同样的旅游服务,凭什么我要多付出金钱上的代价?对此,有专家指出,本地人和外地人对于景区的建设和后期维护所作的贡献不一样,本地居民进出本地旅游景点要交费是对原住居民情感上的一种伤害,给予本地人门票优惠,无可厚非。这种观点在情理上似乎说得过去,却经不起推敲,更无法经受法律的检验。

关于本地居民对旅游景区的贡献,无外乎这样两个方面:为成全景区的建设,景区内居民可能需要搬迁;景区吸引过来的外地游客会享用当地的公共基础设施,给当地居民的生活、交通出行带来影响。但仔细想来,这些贡献却并不是“无私”的,需要搬迁的居民会得到相应补偿,而外地游客的涌入会拉动当地的经济增长,以另一种方式对本地人进行回馈,在不少景区,当地居民因此获益已是不争的事实。诚然,本地人进入本地景区要收费或许会伤害到本地人的感情,但区别对待外地游客,同样会伤害到他们的感情。对于景区而言,难道外地游客的感受就不重要了吗?

而在法律法规层面,《办法》明确要求,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无论是给予本地人优惠,还是为吸引外地游客给予外地游客门票价格优惠,都是价格上的区别对待,有违《办法》的规定,也有损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面对同样的旅游服务,却根据消费者的地域差别实行不同的对价,难言平等和公平。

需要指出的是,有资深“驴友”表示,全国不少景区在出售门票时,均存在“一票两价”甚至“一票多价”的情况。当然,我们允许门票优惠政策存在,这也是法律要求,对于特殊群体如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军人等给予一定优惠,但对其他人,是否有必要给予优惠,在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擅自给予优惠是否合适,恐怕还得细细思量。

此外,报道中提及,在某景区作出“本地人免费”的价格听证会上,在没有外地人参与听证的情况下,方案获全票通过。既然事项涉及外地游客的消费感受和利益,听证时,是否也该有他们的声音?如果真觉得有必要将“给予本地人景区门票优惠”纳入法律范畴,也应充分论证并广泛听取相关利益方的声音。而有关部门须引起重视的是,20多年来,门票价格“因人而异”的现象还未根除,究竟是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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