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理论新视野】邱耕田:运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把握“强起来”
2018-04-08 17:24:09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责任编辑:陈曦 陈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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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重大判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这表明争取“强起来”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主旋律,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奋斗目标。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把握“强起来”的内涵、依据、举措等问题呢?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能给我们提供重要而科学的指南。 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观点。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看来,人是实践的主体,实践是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利益的根本途径。马克思认为,“劳动这种生命活动、这种生产生活本身对人说来不过是满足他的需要即维持肉体生存的需要的手段。”换言之,满足需要进而获取利益是人的实践活动的根本任务或根本追求。我们把实践所要完成的这个任务可概括为“实践利”。实践活动从发生到完成,或实践目标的设定、实践手段的选择以及实践结果的检验等,“实践利”始终是一个核心要素,起着统领性的作用。 实践的过程同时也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力量发挥、运用、展现的过程。也就是说,在人的实践中内含着、折射着或体现着一种力量,人们在实践中只有运用这种力量,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实现自己的利益。这种力量我们可称其为“实践力”。所谓“实践力”,是指实践主体将自己的实践愿望和目的物化为现实结果、将自己的需要转化为现实利益的一种能力。实践力有着丰富的内涵,是一种综合性的范畴,主要包括生产力、科技力、国防军事力、思想文化力以及创新力、组织动员力、调控力、传播力等。这些力量主要涉及到硬实力和软实力或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两大类。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认为,实践利和实践力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实践利具有源头性、目的性,它支配着、决定着实践力,包括实践力的生成、实践力的内容、实践力的发展以及实践力的运用等。另一方面,有利一定要有力,实践力对实践利具有重大的反作用,实践力是实现实践利的手段和保障。人有天然的需要,但这个需要不能自己满足自己,它必须借助外在的手段或力量包括物质性的力量和精神性的力量来满足自己,从而生成人的利益。可见,没有力这种手段,人的利益既无法实现,也无法巩固。一般而言,有多大力,就有多少利;力强则利大,力弱则利小。当今世界还有一些国家处在贫穷落后状态,这些国家其实并非利益上的“穷”,根本上是力量的“弱”。一些发达国家之所以发达,关键在于其力量的强大上,即强大的国力维护着至高无上的国利。 人的实践力中除了诸如生产力、科技力、国防军事力以及创新力等的物质性力量之外,还包括人所特有的精神性的力量,即在人的实践中包含着“理”的因素、蕴含着人所特有的理性力量。实践中的理,也称理论工具或理论手段,是人们在逐利实践中的观念认识、理论指导、行为准则、价值追求等的总称,或是关于人的实践活动的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之类的东西。“理”的内涵很丰富,其对人的实践的反作用也很明显,主要包括:(1)对事物的本质、规律、属性、条件等的认知把握,从而为实践提供认识论的支撑;(2)在把握事物本质、规律、发展趋势等的基础上,分析探讨人们行动的方式方法、原则要求等,从而为人的实践提供方法论的指导;(3)探究实践活动的价值意义、方向目标等,从而为人的实践提供价值观的引领;(4)通过适当而有效的方式或做法,向其他时空的实践主体或发展主体宣传、展示、解释“我”之实践活动的做法、目的、意义等,以获得其他时空实践主体的认可、同情、支持等,起到一种交流互动的作用,由此产生传播影响力;(5)以美好的发展愿景或发展蓝图激发调动大多数社会成员积极投身于现实的实践活动或发展潮流中去,从而形成发展的合力,由此构成激励动员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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