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2日15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吴恒、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袁驷、内司委委员郑功成,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刘修文、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巡视员傅文杰就“人大监督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我这个问题想请问吴恒先生。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这个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什么问题?另外,执法检查的出发点是什么?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进行这次执法检查?检查之后,全国人大有没有就一些工作进一步推进监督法律的实施?另外,着眼未来,想请您谈一下,今后全国人大还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加强执法、改进工作?谢谢! 吴恒:谢谢这位记者最后提出了这个问题。创新是我们新发展理念里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党中央提出来,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在一般人的认识当中,科技成果转化是必需的,就像这位记者朋友谈到的一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做了修改,在这部法的修改中涉及很多内容,其中有两点可能是大家很关注的,一是不低于50%,二是对无形国有资产转化的规定。不低于50%就是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要向科技人员倾斜。如果有约定的话,和这个单位的分配应该不低于50%,这是很大地跨进了一步。所谓破除无形国有资产的约束,因为很多科技成果、很多科研单位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财政性资金资助来进行科技研究的,所以这种职务成果以前是一种无形的国有资产的约束,所以在转化的时候特别是向非国有企业、非国有单位进行转化的时候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或者障碍。 与前面专门委员会同志介绍的一样,科技成果转化法在修改完成以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组织了执法检查,由王晨副委员长兼秘书长,还有陈竺副委员长及几位副委员长,到地方开展执法检查。有一个感觉,执法检查往往是对法律实施一段时间以后,还有哪些不足、哪些困难、以及做得不够的地方,有一定时间进行执法检查才是比较合适,这部法律修改还不到一年就组织执法检查,效果是不是要打折扣?当时常委会的领导就明确地说,执法检查肯定是要促进法律的实施,当然是要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第二,执法检查也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法律宣传。通过执法检查,可以让全社会进一步了解这部法律的要义。第三,还有很重要的意思,虽然法律实施还不到一年的时间,但是通过执法检查,它无形当中推动了国家有关方面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在进一步完善实施的时候,还需要很多具体的政策、规则,才能使得法律的成效达到极致。 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当然科研单位科技人员是欢欣鼓舞,事实上也起到法律宣传的作用。我体会在这五年来我们所参加的执法检查活动当中,这一次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执法检查一个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实实在在地带动、推动了国务院有关方面出台相关的政策、规章。后来我们统计了一下,仅仅在执法检查这段时间,包括这之前,大概有20多个,这就使得这部法律实施的落地具有坚实的基础。这是我想和记者朋友说的一个方面,解释为什么它实施不到一年就开展执法检查,它有什么特别的用意。 第二个方面,通过执法检查我们进一步地看到,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虽然我们在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技术这样的一个原则指导下,在法律条文当中的规定,一旦在落地的时候就会碰到一些具体的问题。我举一个例子,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工作完成之后,王晨副委员长也向常委会作了报告,常委会审议之后也提请给国务院了,国务院也作了反馈。常委会领导认为这件事情不应该完,继续进行跟踪调研,果然,在跟踪调研时就发现了一个问题,在新修改的科技成果转化法里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是有规定的,不低于50%,但是对于这种权益取得所带来的相关税负问题,因为在这部法律当中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后来就发现一个问题,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与一次性获得转化的收益,这两种情况不太一样,作价入股和后面取得的收益可以逐步来,入股以后不断地有收益就不断地有收入了。还有一种是直接,用老百姓的话说是一次买断了,一次就收回来了。这两种都是科技成果转化所允许的,但是对科技人员带来的收益在税负上就不同了,受累计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做法是这样的,因此有科技人员和我们算账,如果按照一次性获得转化收入的话,税负可能要高达收入的二分之一,那就是说相当多成果转化收入并没有达到法的宗旨所确定的51%。王晨同志亲自参加了调研,到武汉和北京,也和科技人员、科研单位面对面地交换意见,我们感觉到这就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把执法检查实效落实,真正见到实效,之后就把相应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请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看看如何实施这个问题,真正体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真正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样答复不知道是否满意,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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