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福州12月10日电 题:体育产业发展亟需法律保驾护航 新华社记者刘旸 随着近年来体育产业迅猛发展,一些矛盾冲突从“幕后”走向“台前”,一些新问题需要法律厘清权利义务边界,一些利益纠纷演变为备受社会关注的法律案件。体育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适配已显滞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服务供给势在必行。 多起案件值得警惕反思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对“乔丹商标案”的裁决为这一绵延数年、沸沸扬扬的争议案件画上句号,为中国体育用品制造企业敲响警钟。今年曝光的多起产业纠纷案件同样引发业内高度关注,值得从业者警惕和反思。 去年年底厦门半程马拉松赛中发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家属将号码布转让者和赛事运营方告上法庭。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今年9月宣判,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原告方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系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此案将为此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参考的裁判标准,进一步明确马拉松等体育赛事各方主体义务和责任,规范各方行为,减少、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我国体育赛事组织将产生深远影响。 今年3月,俄罗斯世界杯预选赛亚洲区12强赛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方体奥动力发表声明,谴责部分媒体平台对国足12强赛客场挑战伊朗队比赛的侵权盗播行为,包括直播侵权和点播侵权,涉及媒体达几十家,9月宣布完成了对侵权的5家平台公证保全程序,目前已进入诉讼程序。 体育赛事媒体版权在世界范围内都价值不菲,亚足联赛事版权费平均每年高达数亿元,中超联赛媒体版权费达5年80亿元,赛事版权运营方付出高昂成本,侵权者分文不付的盗播行为损害了版权运营方的权益。 去年中超某顶级俱乐部在办理境外球员转会,支付联合机制补偿金时,卷入一起跨国网络诈骗案件,经过历时一年多的追讨,才将被骗钱款索要回来。 这起案件提示中国职业足球以及体育经纪等相关领域从业者,当前犯罪分子可能分布在海外不同国家,利用网络黑客技术分工行骗的跨国诈骗案的隐蔽性高,具有取证难、破获难的特点,特别是体育领域的案件涉及法律与体育行规的交叉,需要专业人员做好风险管控,出现问题第一时间识别犯罪行为,联合当地法务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加强 福建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教授翁飚指出,当前体育产业领域的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运动员、运动队的商业利益取得和分配、球员转会中的合同问题、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商标侵权等领域,最迫切加强法律保护的是赛事版权。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超赛事版权项目律师戎朝表示,体育产业中诸如肖像权、姓名权、版权等无形资产亟待加强保护力度。比如版权收入占了中超公司整体收入的约70%,版权运营方通过将制作的赛事信号提供给授权媒体获得收入,而盗播链无需付出成本,对投资人造成损失。和影视剧等文化产业相比,体育赛事版权的法律保护力度明显不够。 上海创冰科技有限公司为中超、中甲俱乐部及国字号球队提供数据分析服务,该公司副总经理卢鸣华介绍说,信息服务同样面临侵权问题,该公司数据产品曾出现被同行业者盗用的情况,目前只能选择利用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等手段进行预防性保护。 卢鸣华说,数据产品侵权在索赔方面,无论通过“权利人损失”还是“侵权人获利”,都难以精确估值,法律诉讼程序复杂,时间和人力成本高,公司没有和侵权公司对簿公堂,但侵权行为已对购买产品的客户、公司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均造成影响。 完善法律体系 增强服务供给 业内认为,中国现有法律体系在保障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方面不够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于1995年,虽然经过修订,但不足以为解决当前产业纠纷提供充分法律依据。 戎朝介绍说,《体育法》是基于组织架构的法律,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明确。比如其中有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但国内并没有这样的公共服务机构来解决纠纷,尤其是商业利益纠纷。 翁飚表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没有对体育比赛媒体转播权的性质,以及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做出明确规定。 专家建议,要尽快完善我国体育产业法律保障体系。赛事版权侵权是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面临的敏感而突出的问题,须尽快从法律、政策、措施上做出明确应对,可采用立法或法院判例等途径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提供保护。 戎朝提示,体育产业不是小圈子的“熟人经济”,产业链条会愈发完整,分工更加细致,如遇侵权,可首先争取协商解决,但不可纵容扰乱市场的行为,必要时通过诉讼手段向侵权方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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