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普通人养小猫小狗不同,浙江杭州金成花园别墅业主金先生的“宠物”是养在自己院子里的26桶蜜蜂。在他养蜂的近十年里,蜜蜂们钻进邻居家筑巢、蜇伤老人小孩,引得多名邻居联合签名抵制。当地社区书记田蓉萍表示,“邻居们之前来找我们反映,社区也找了城管、消防、农业部门,可都说小区居民养蜜蜂不归他们管。”(4月26日《都市快报》) 有人养猫、养狗,第一次听说有人拿蜜蜂当宠物养,而且一养就是几十桶,估计有几万只了。对于这位拿蜜蜂当宠物养的小区居民来说,既陶冶了情操,还得到了营养价值很高的蜂蜜,但是左邻右舍可就遭殃了,有居民为了捅掉蜂巢,被蜜蜂蜇得鼻青脸肿,治疗花了好几千。 当邻居们和这位养蜂的业主交涉无果后,只能求助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结果才发现,问题的解决远没有他们想象得那么简单。杭州农业部门表示其职责是对养蜂产业提供技术指导;消防部门称会视情帮助清除蜂窝,但视的是什么情况也没说;城管部门则表示,蜜蜂不属于家畜,是昆虫,不在城管的管理范围内;杭州市畜牧兽医局则表示,根据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蜂农自愿向养蜂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领取养蜂证,不是必须领取,所以他们也管不了。这意味着,面对着这上万只“麻烦宠物”,竟然没有一个部门愿意管、能够管。 实际上,国家并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养蜂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说明,对于个别市民在城市市区饲养“另类宠物”的问题,职能部门管理有法可依。现在的问题是,具体谁来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法律规定,没有执法部门,这样的法律规定难以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就形同一种宣言。 “另类宠物”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实际上折射了当前城市管理上的一个困境,也就是法律规定与执法部门之间出现了脱节。养蜂看上去是一个个案,但若是有人养蚂蚁、养青蛙、养蚯蚓等另类的宠物,对他人也造成困扰了,怎么办呢?一方面是,想养什么就养什么,想怎么养就怎么养;另一方面是投诉无门,必然导致双方的冲突和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发现了法律的不足,应尽快弥补上,为现行的法律界定的职责找到应赋予的主管部门,还城市居民一个祥和。(苑广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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