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28 周二 晴 长治县法院 因借款迟迟不还 他和女儿女婿对簿公堂 说话要算数,借了钱就应该赶紧还给人家。 原告是男子柳,被告是柳的女婿高以及女儿小柳。引发这起诉讼的原因,是柳与女儿女婿之间的借款问题。 柳说2015年女儿女婿因为资金困难,向他提出借款。之后,他分4次通过银行转款及现金交付的方式,一共给了女儿女婿75000元。对于这笔借款,女儿女婿一直说要还,就是迟迟不兑现。柳提起诉讼,要求女儿女婿立即归还借款75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高认可借钱这件事,只是对于数额有异议。高提出,当初为了买房,他和妻子向岳父借款60000元,而非75000元。另外的1.5万元,有5000元是小舅子的,另外10000元是他本人的钱,在岳父家里放着。 小柳表示,父亲借给她的钱确实用于购房了。只是,她无经济能力还钱,只能靠丈夫高还款,或者卖掉房子还款。她也提出,所借款项中有5000元是他们向弟弟借的。 证据显示,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高转了3笔钱,一笔50000元、两笔10000元。另外5000元,确实是高向柳的儿子也就是高的小舅子所借。 法院认为,位于怀仁县的一套楼房是高和小柳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高以他的名义借款7万元用于购买和装修,这笔债务依法视为高和小柳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因双方都认可7.5万元中有5000元是高向柳的儿子所借,故柳没权利要求高偿还这5000元。至于利息双方无具体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小柳提出其中10000元,是她举行结婚典礼时的彩礼款。因没提供证据,法院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高和小柳一次性偿还柳借款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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