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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诉讼费该不该收? 专家:公益诉讼应减免高额诉讼费

2017-02-13 09:37:28来源:中国网责任编辑:周冬我来说两句

中国网新闻2月13日讯(记者 金慧慧) 近期,一则有关高额环境公益诉讼费的新闻引发公众热议。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诉江苏常州常隆公司等三家企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败诉,需承担189.18万元诉讼费。

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案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常州法院依此计算出两原告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为189.18万元。

但有观点认为,此案为环境公益诉讼,赔偿用于环境修复,不应收取高额诉讼费。高额诉讼费到底该不该收?环境公益诉讼如何才能发挥监督作用?

赔偿用于环境修复 不应收取高额诉讼费

2014年12月30日,备受关注的江苏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终审判决,被告江苏泰州6家污染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并承担192万余元诉讼费。

“此案之前,环境公益诉讼按照非财产型案件收取诉讼费,一般为50~100元。此案之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此确定诉讼费标准。如果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只提出停止侵害、修复环境的诉讼请求,按照非财产型案件对待;如果同时提出生态赔偿请求,按照财产型案件收取诉讼费,根据案件标的额的比例征收。”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委员冯嘉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我国,最高法院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前提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减免。“自然之友和绿发会诉常隆公司等三家企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是公益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可以申请减交诉讼费。”冯嘉说。

光明网评论员发表评论文章指出,让环境公益组织担负189.18万诉讼费,与“鼓励和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态势相悖。建议有关方面参照部分地方“照顾”环境公益诉讼的做法,对其酌情减免。

2012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免收诉讼费用。被告败诉的,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为支持环保,多地省(市)高院出台办法援助环境公益诉讼。重庆市高院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在诉讼环节,原告败诉的可免交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同时,原告因环境公益诉讼而产生的差旅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实际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海南省则设立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为环保组织解除后顾之忧。

“环境公益诉讼虽有资金赔偿请求,但赔偿是用于生态修复的,因此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有没有资金赔偿请求,都不应该收取巨额案件受理费。”冯嘉表示。江苏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1.6亿余元环境修复费用,转入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中国网记者发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金一般都汇入当地环保公益基金专用账户,用于环境修复。

放宽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发挥公益诉讼监督作用

2016年由我国6所高校的环境法学专家组成的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课题组,发布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显示,2015年共有42起有完整案情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量偏少,地域分布很不均衡,沿海城市较多,中西部城市相对较少。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式军认为,出现这样情况的原因是多元的,政府对公众参与环保行为的态度等因素会影响着公众的参与度。“新《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太严,导致公益诉讼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冯嘉指出。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引入了公益诉讼的概念。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写入公益诉讼,确立了消费者公益诉讼和环保公益诉讼两种公益诉讼形式。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前者的基础上明确了公益诉讼主体为检察院和环保组织。

冯嘉介绍说,为防止滥用起诉权现象的发生,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环保组织必须在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时间至少为5年,期间不能受到处罚。

在公益诉讼写入法律之前,一些地方法院审理了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公民个人和行政机关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例均有发生。

据法制网报道,2012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开庭审理了蔡长海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成为我国首例以公民个人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该法庭早在2007年就受理过由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提起的公益诉讼。

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课题组建议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对象范围,增加公益诉讼种类,放宽公益诉讼原告人资格限制,从经费上支持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保公益诉讼个案对于修复生态、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整个环境质量保护的角度来看,现在的公益诉讼还远远没有达到应该具有的保护环境的作用,公益诉讼应当成为公众监督企业的一种有力武器。”冯嘉表示。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显示,2015年的42起有完整案情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只有11个,而我国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环保组织约有3000个。“放宽诉讼主体资格,减轻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经济包袱,公益诉讼应有的作用才能慢慢发挥出来。”冯嘉说。

上述报告还发现,42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有三分之一是由绿发会提起的。“哪里发生大的环境事件马上就会出现绿发会的身影,绿发会是一个有担当的环保组织,面对环境污染问题,它会提起诉讼,不止是呼吁。”冯嘉如是评价。

绿发会诉江苏常州常隆公司等三家企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败诉,绿发会此案的代理律师赵光对中国网记者表示将继续上诉。“目前的结果不会影响我们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绿发会仍将一如既往,用法律手段为改善环境状况继续努力。” 绿发会法律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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