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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何时能成游客“随身物品” 文明行为指南难落实

2017-02-03 07:04:28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自2006年开始,国家旅游局协同相关部委针对中国游客文明旅游出台了十余项通知及具体举措,可谓细致入微。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问题。旅游法对旅游者提出了文明旅游的义务,但是,违反后的法律责任仅仅是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依法赔偿旅行社的损失。如果不解除合同的获益更大,那么,即使旅游者违反了文明旅游的规定,旅行社也不会解除合同。对于那些选择自由行的游客,这款法律条文更是鞭长莫及。

文明旅游不仅有赖于旅游者内心的自觉,制度约束同样重要,要让原本处于悬置、“稻草人”状态的规则约束力发挥到极致

游客素质有了进一步提升;

不文明行为主要体现在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和文物保护等方面;

游客文明旅游认知强于行为,律己行为强于律他行为;

游客主要从景区、官方、电商、媒体获得文明旅游信息;

习俗宣传是文明旅游建设的重点。

上述结论来自由全国26省(区市)旅游局(委)举办、20多万人参加的国内调查活动。

今年春节假期的游客出行情况,印证了上述调查——与往年频频被曝光的旅游不文明现象相比,今年春节期间,类似新闻不多,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文明出游意识的提升。不过,被曝光的不文明现象不多,并不意味着没有。比如,大年初五这天,北京地坛庙会公园迎来客流高峰,随之也出现了一些不文明行为,像朱红的坛墙被“印上”一排排鞋印、家长让孩子在树下小便等情形不一而足。再看天津,古文化街上,占道经营的小摊贩逼得机动车绕行;天津站附近的世纪钟前,多处草坪被踩成了“斑秃”。

据国家旅游局数据中心综合测算,1月31日全国旅游接待总人数3770万人次,同比增长14.0%;实现旅游收入510亿元,同比增长16.3%。

如此庞大的出游数字,其背后的文明与不文明显得格外显眼,由此也让人不得不生出一丝忧虑——旅游不文明行为何时才能绝迹?毕竟,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不断强调“文明旅游”,国家旅游局和一些地方还出台了倡导文明旅游的专门规定。然而,在这种背景下,不文明旅游问题仍屡见不鲜。

“不文明”有三大原因

到底何谓旅游不文明行为?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林德荣给出的答案是——总体而言,旅游不文明行为涉及生活习惯、风俗和法律等方面,主要是指旅游者在参与游玩过程中的行为表现是介于符合社会道德、相关法律法规与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相关法纪之间,并对旅游地资源、环境、居民、其他游客甚至自身造成不良影响或无法挽回损失的行为。

反之,怎样才是文明旅游?

“文明旅游是旅游主体在参与旅游过程中,具备文明感知、情感、知识、责任的文明行为的综合体现,其本质是人类文明和社会文明在旅游活动和经营中的体现,是旅游者和利益相关者作为主体表现出的人——人、人——物、人——地和谐关系。但作为目标导向时,文明旅游还是旅游的高级阶段,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南昌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主任黄细嘉如此评价。

近年来,公众不文明旅游行为可谓层出不穷,随地吐痰、乱刻乱画、不修边幅、不讲秩序等等不一而足。

有5年导游经历、目前正经营一家在线旅游公司的常德元对记者说,概而言之,公众不文明旅游行为不外乎三种类型:

其一为无知型,也就是对不同文化的无知造成无意识的不尊重;

其二为习惯型,尽管公众存在认知并接受不同文化的差异,但由于行为举止习惯化导致与目的地社会道德规范的矛盾或冲突;

其三为放纵型,一般是以自我满足为原则,为追求“高质量”的旅游体验而随意释放非道德本能和私欲的行为,凸显了一些人基本道德素养和文明自律意识的缺失。

长期以来,旅游不文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被归结于游客道德水平等内在自身问题上。经过长期治理,不少业内人士注意到,旅游不文明行为的产生还有很多因素。

“由于诚信机制缺乏,部分游客提防旅游服务人员欺客、宰客,无暇顾及自身不良习惯;部分旅游服务人员则‘雁过拔毛’,依靠宰客、回扣营利,对不文明旅游经营行为不以为意;甚至有极少数公民的价值取向紊乱、品行低劣,纯粹害人或损人利己,在旅游活动中有意识地‘行为失范’。”常德元说。

此外,常德元还提到了旅游硬件问题,“我国用于保障公众休闲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还未达到十分充足的程度,部分公众长期存在抢占、乱占、违占公共资源的意识,公共秩序感淡薄,再加上一些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不齐全,进一步促发一些游客不自觉地产生‘不合作’心理和‘不文明’行为”。

“中国旅游业发展所处阶段及其国际影响力是旅游不文明行为产生的另一原因。首先,中国旅游业发展起步晚,大众旅游所追求的体验仍停留在以物质消耗为主要构成的感官满足上,旅游者更以消费者的姿态在‘快乐原则’指引下肆意而行,从而引发旅游过程中的拥挤、嘈杂和无序等不文明行为。”浙江工商大学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教授郭鲁芳说,其次,公众大规模走出国门的时间尚短,缺乏对多种文化的认知和认同,“旅游技能”的学习与锻炼相对滞后,由此造成“他者”意识缺失,直接导致了旅游者不知亦不畏、自我而不自律的行为表现,“最后,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国际旅游为异质文化的碰撞和交汇提供了空间,形成特定的‘文化边际域’,中国传统文化在其间往往缺乏话语权和影响力,某些文化符号容易被错误解读并被贴上‘不文明’标签”。

文明行为指南难落实

不可否认,近年来,中国游客文明旅游问题渐渐成为聚光灯下的焦点。

近年来,围绕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文明旅游行为问题,我国开始从国家形象与国家软实力的高度关切介入。据不完全统计,自2006年开始,国家旅游局协同相关部委针对中国游客文明旅游出台了十余项通知及具体举措,如《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文明旅游十大提醒语》《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可谓细致入微。

而来自社会公众的焦虑也不断升温,相关旅游协会及龙头企业发出“文明旅游倡议书”积极跟进,有识之士的呼吁也频频见诸报端。2014年起,国家旅游局更是前所未有地将“旅游文明”问题上升到旅游外交层面,全方位推进全民文明旅游,通过发布“游客黑名单”警示,引发了全社会对文明旅游的积极正面响应。

2016年6月,国家旅游局发布了被称为新版“旅游黑名单”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将旅游从业者的不文明经营现象纳入其中,已有24名游客和旅游从业者上榜;2016年国庆假期期间,国家旅游局推出假日旅游“红黑榜”,集中表扬一批表现优秀的旅游机构、旅游从业者和文明游客,同时也对管理和服务恶劣的旅游经营单位和不文明游客进行了曝光。

随着文明旅游的宣传氛围日益浓厚,各地也纷纷举办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文明旅游主题活动,从旅游景点、交通站点到学校、社区,志愿者们自发宣传,当地居民积极配合,人人参与文明旅游的社会风尚正逐渐形成。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问题。

“国家旅游局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作为旅游合同附件,《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列举了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等八类文明旅游规范,每一类规范又分别做出了细分,总共列举了28种符合或者违背文明旅游的行为,但其中存在实践应用中的实质难题。”对此,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童建军认为其中有几个问题,这八类概括性的文明旅游规范与其细分的具体旅游行为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包容关系?它们是否穷尽了所有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这些禁止或者提倡的具体旅游行为如何操作?

童建军举例说,比如“用餐不浪费”是旅游文明,但是,是否只有光盘才是不浪费?饭菜口感或者品种不适而无奈弃食是否是浪费?“触摸古建筑的外墙是否构成了对‘不攀爬、触摸文物’的禁止性规定?多久时间才构成‘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

同时,有业内人士表示,旅游法对旅游者提出了文明旅游的义务,“但是,违反后的法律责任仅仅是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依法赔偿旅行社的损失。如果不解除合同的获益更大,那么,即使旅游者违反了文明旅游的规定,旅行社也不会解除合同。对于那些选择自由行的游客,这款法律条文更是鞭长莫及。”常德元说。

文明靠自觉也需制度

在谈到中国文明旅游未来之路的话题时,受访的业内人士几乎都提到了“公民教育”这一关键词。

的确,“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但是,从“仓廪实”“衣食足”转向“知礼节”“知荣辱”并非自然而然,国民素质教育是实现这一转化的根本途径。文明是一种习惯,而习惯要从小养成。

“国民素质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将养成教育作为实施文明旅游素质教育的突破口,突出道德准则的规范教育和文明陋习的纠正教育,使青少年养成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为规范的良好品质与行为习惯。”郭鲁芳说。

此外,郭鲁芳提出,旅游通常是跨地域、跨文化的活动,文化的差异性及人们的猎奇心理构成了产生旅游吸引和形成旅游活动的原动力,“主客交往中,文化隔阂容易造成双方关系的紧张甚至冲突,认同和尊重是唯一化解之法。认知差异、承认差异是尊重差异的前提,只有旅游者正确识别客体文化的道德规范和伦理标准,才能自觉自律”。

对此,常德元也建议说,行前说明会、印发旅游手册等普遍做法被认为是消除第一类“无知型”不文明旅游行为的有效途径,但收效甚微,“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移动终端APP,整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礼仪规范以及宗教禁忌等信息,供出境旅游者随时查阅;根据实时定位,即时通知旅游者所处地区或场所的禁忌行为和文明警示”。

“文明旅游不仅有赖于旅游者内心的自觉,制度约束同样重要,尤其是对于第三类‘放纵型’不文明旅游行为的治理,更是不可或缺。”常德元说,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对不文明旅游行为产生震慑力,对于规范旅游者行为有积极意义。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该制度仍存在界定标准模糊、惩治力度不够等问题,存在“形式大于内容”的质疑,“一方面,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制定等级标准和判定依据,对各等级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另一方面,不文明旅游行为的监管应遵循‘违必管,惩必严’原则,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对上榜人员的生活切实产生影响。”郭鲁芳说,如此这般,才能使“旅游黑名单”制度摆脱“田间稻草人”形象,有效遏制旅游中的诸般乱象。此外,由于出境旅游规模日益扩大,对不文明旅游行为实施直接监管存在一定难度,可依据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立旅行社全程文明教育责任制,强化导游和领队提醒与引导文明旅游的义务,为公众文明旅游保驾护航。

此外,林德荣建议说,更为重要的是创新文明旅游宣传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继续利用“互联网 ”、新媒体开启文明旅游新模式,让原本处于悬置、“稻草人”状态的规则约束力发挥到极致。同时,联合各类媒体尤其是新媒体加大对旅游不文明行为的监管和曝光,加大惩罚力度,除了旅游黑名单,还可以效仿武汉文明旅游举措,将文明旅游银行在全国进行推广,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文明旅游随手拍”公益活动,征集反映文明旅游和不文明旅游两类图片,彻底改变旅游者贡献了消费却得不到尊重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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