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谁来负责?由谁追责?浙江省绍兴市除追究损害环境者的行政、刑事责任外,还追加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赔偿条款”——当企业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时,向企业索取用于替代修复的货币赔偿。这一做法,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过去,公共环境损害只能对应公益诉讼制度,原告只能是公益组织。由于公共生态环境损害缺乏主体追责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而无处追责,常常导致受损的环境无法得到及时修复。 2015年底,国务院发布试点方案,允许行政机关介入。绍兴大胆试点,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和生态修复等制度体系,确定由环保局作为索赔主体,与企业进行索赔磋商,磋商失败再进入诉讼程序。以磋商为首选程序,也大大节省了司法成本。 2016年6月,诸暨市环保局查处意龙纺织轧染厂违规设置排污口将31750.66吨生产废水违规排入枫桥江,在立案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的同时,启动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第三方鉴定评估,核定环境损害数额为24.8万元。双方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企业将这笔赔偿金缴入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这是绍兴第一起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 为使生态得到及时修复,绍兴加强建设相关配套措施——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资金来源除污染主体赔偿金外,也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赠。如果找不到责任人,可用账户资金予以修复。这样,可以做到发现一起,及时修复一起。 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紧贴鉴湖,2015年因未批先建、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被关停,但原先超标排放留下的一条800米污水带还在向鉴湖渗透,清除及修复费用需约120万元。绍兴市环保局启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修复工作迅速展开,3个月后,周边水质恢复为三类。 截至目前,绍兴已启动赔偿磋商案件3起,索赔102万元,实施生态修复6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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