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抢票难掩非法倒票本质 □ 刘勋 最近,在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的唐先生忧心如焚,他今年计划去齐齐哈尔市的女朋友家过年,但接连两个星期都未能在12306官网上买到卧铺票。无奈之下,唐先生选择了携程网推出的VIP专人抢票服务,收费价格为66元/份。在挂单两天后,唐先生成功地抢到了两张卧铺票。记者注意到,今年至少58家平台推出了抢票软件,这些平台一般宣称平均收费30元左右就可以提升70%、80%甚至更高的抢票概率,甚至有平台推出了“抢票险”(1月3日《南方都市报》)。 每年春节前夕,都是非法倒卖火车票违法犯罪的高发期,这种现象可以说既是涉及广泛的民生问题,也是影响深刻的法律问题。火车票属于国家垄断经营的资源,实行国家专营,不允许任何倒卖行为,因为要保障稀缺资源被公正地分配。在“一票难求”整体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某些热门火车票就成为理所当然的稀缺资源,这种稀缺进一步催生了各种倒卖火车票非法谋利的现象。 对于什么行为属于非法倒卖火车票,法律法规早有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就属于非法倒卖车票行为,2006年铁路警方出台的《倒卖火车票罪立案、逮捕、侦查终结证据适用规范》《倒卖车票违法行为受案、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复议应诉证据适用规范》,也明确规定非法倒卖车票是指单位或个人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侵害旅客利益的行为。 网络平台通过赠送优惠券或保险的形式有偿帮抢票,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其目的无非是想通过赠送来规避法律问题。但这其实是无法规避的,网络平台收取佣金帮助抢票的行为涉嫌违法,加价之后又赠送优惠券或保险,且额度普遍高于佣金额度,只是给人一种倒贴的错觉罢了,本质上仍是变相加价,因为赠送的优惠券或保险并不能当然抵消加价,仅仅是附带的营销手段。再退一步讲,如果顾客放弃使用住宿优惠券,那么携程网就直接赚取抢票佣金,如果顾客使用优惠券,网络平台依然能够盈利,因为网络平台与相关酒店有合作协议,盈利有保障,而搭售的保险同样是直接盈利,并非免费帮助顾客抢票。对于定性非法倒卖火车票行为,不能从倒卖人是否实际获利的结果来判定,而应该以是否具有获利的目的为判定标准,否则,那些倒卖车票而亏本的黄牛党岂不是都不违法了? 总之,打击各种非法倒卖火车票行为属于社会公平问题,“不患寡而患不均”,如果用金钱提高抢票概率,显然破坏了火车票销售的公平性。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倒票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的火车票销售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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