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丧命 “凶宅”贬值费要20万? 法院:租房人应赔偿 但因已付7万达成协议驳回本案请求 房主黄女士将房子租给王女士父女二人居住后,王女士的父亲因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而被烧身亡。黄女士认为自家房屋因此成了“凶宅”,导致房屋售价降低,于是将租客王女士诉至法院赔偿20万元“贬值费”。由于此前黄女士已经收下王女士给的7万元赔偿款,昨天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租客命丧出租房 2014年7月6日,黄女士和租户王女士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一套位于石景山区的两居室租给王女士,期限一年。随后王女士带着老父亲搬进出租屋。合同到期后,王女士以自己父亲身体欠佳为由,要求不定期租赁,双方口头协商达成了一致。 2月6日,这套两居室发生火灾,王女士84岁的老父亲也在火灾中身亡。事后初步认定起火原因是王女士父亲卧床吸烟。 房东索赔贬值费 房主黄女士认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当屋内发生非正常人员死亡时,会被称为“凶宅”。火灾后,她也去多家房屋中介机构咨询过,均被告知“凶宅”挂牌比普通房屋价值低10%至30%。为此,黄女士将租户王女士起诉至石景山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房屋“贬值费”20万元。 昨日石景山法院对此案宣判。黄女士早早来到法庭等候宣判,而作为被告的租房人王女士没有到庭,委托律师代其出庭。记者获悉,事发后,王女士已经给了黄女士7万元现金作为赔偿。黄女士当庭表示要上诉。 -法官释法 为什么要赔贬值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王女士的父瘫痪在床,有吸烟习惯,生活不能自理,王女士在明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于其父独处期间在其活动范围内放置香烟、打火机,在使用出租房屋期间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房屋内因火灾引发的非正常死亡具有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现实生活中,涉诉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虽然对房屋结构本身不构成损害,但基于一般人对死亡的恐惧和忌讳心理,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加重居住人的心理负担,并最终影响涉诉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交易价格。基于上述原因,租房人王女士应当就房屋的价值贬损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不赔贬值费? 由于此前房主黄女士和租客王女士已就赔偿签订过协议,王女士也向黄女士支付了7万元,法院认定,黄女士在本案中的诉请已通过协议解决完毕,其在依约取得全部赔偿款项后再行主张其他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石景山法院判决驳回黄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
相关阅读:
- [ 09-18]房东因房租纠纷向租客挥拳 被拘5天赔偿万余元
- [ 09-13]厦门一“二房东”转租房子 骗走三租客9600元
- [ 09-09]房东没签字中介就把房租出去 一名租客精神异常
- [ 08-21]福州宝龙附近 穿裙女生臀部被喷机油|黑衣男入室盗窃 租客勇擒贼手指被夹断
- [ 08-21]黑衣男凌晨入室盗窃 福州一租客勇擒贼手指被夹断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