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人性执法”有人点赞有人担心不合法规 桐城交警大队对外地车辆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一律给予口头警告的做法,经“空白罚单”的传播后,引发了众多网友的热议,有人点赞,也有人提出疑问。 “处罚不是目的,个人觉得还是很有人情味”、“软执法有时更能深入人心”,网友纷纷为桐城交警大队的做法点赞,并期待自己的城市也能效仿此做法。但也有网友提出自己的担忧,“法律无情人有情,但在执法中不能带着感情,不然不能维护法律的威严。罚款不是目的,你可以不罚而表达友情提示,但不要在这张严肃单子上写这样的友情提醒。” 对此,桐城市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姚笃留表示,在《桐城交警吸纳网民建议进一步优化执法举措》中不管是针对本市车辆还是外地车辆的“人性化执法”都是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做的调整。“轻微违法本身也是违法,我们肯定不提倡的,先以‘口头警告’的形式处理也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的”。 “现在在市民心中,交警几乎被等同于‘开罚单的’。”桐城市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姚笃留在采访中说,“所以在看到笪米的文章以及它引发的网络舆情后,我们就开始根据文章里面提出的现象进行整改,转天就出台了这个《桐城交警吸纳网民建议进一步优化执法举措》。” 而针对桐城交警大队对外地车辆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一律给予口头警告的做法,姚笃留表示,这种执法行为只是针对“首次”、“轻微”的外地车临时的违法行为,其中“轻微”包括驾驶人不按标线行驶、临时违法停放车辆等行为。 观点 专家:口头警告也是一种处罚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在接受北青报记者的采访中表示,“法律里面存在这种规定,先口头警告,不改再罚,这本身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部分。” 针对桐城市交警对外地车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一律进行口头警告的做法,张柱庭说:“法律里面规定,‘口头警告’本身也是一种处罚。” 关于桐城市对于外地车辆首次违法停车及不按标线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口头警告的做法,张柱庭表示说:“这两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前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后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87条:对于情节轻微的、未影响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本组文/本报记者 计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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