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程序严重不当,仲裁过程自相矛盾
此次仲裁案从一开始就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严重不当,扩权滥权,破坏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整体性,也侵犯了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在仲裁过程中对中方的立场断章取义,歪曲解读,对事实和法律的认定也前后矛盾,难圆其说。例如,禁止反言是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原则,中菲早在2011年就达成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的协议。但菲律宾却置昔日承诺于不顾,在没有与中国交换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提请仲裁,这本身就是种不合法不守信不讲理的行为,应当没有资格提出仲裁,而仲裁庭却仍然接受审理并进行仲裁。此外,仲裁庭对菲律宾的诉求往往是先预设结论,然后才开始选择性地搜集中方证据并进行无端指责。例如,仲裁庭一方面咬定案件的本质不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但在仲裁过程中却将中菲双方围绕解决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端进行的协商作为菲律宾已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依据,在有关事实和法律的认定上前后矛盾,错漏百出,不仅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失去严肃性,也对现行国际法规则构成较大的冲击。
四、中国不接受、不承认仲裁结果,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作为主权国家的缔约国,对涉及包括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可以不接受仲裁管辖。目前,有包括英国、法国、俄罗斯在内的34个国家都做出了排除性声明,中国也于2006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书面排除性声明。因此,此次中国不接受、不承认南海仲裁的立场,完全符合国际法,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中国作为缔约国的权利。而面对仲裁程序中存在严重瑕疵、仲裁员丧失中立立场等种种现实情况,中国这种不接受、不承认仲裁结果的立场,也是对强制仲裁程序滥用的一种抵制,是对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严肃性和完整性的一种维护。
此外,中国不接受、不承认仲裁结果,也符合国际惯例。从历史上来看,在关乎国家领土主权、海洋权利等重大敏感问题方面,很多国家都不接受通过第三方解决争端,即使被无端拖入有关诉讼和仲裁,也往往拒绝参与。例如,1986年美国在“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中败诉后,就一直拒绝接受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伊朗在“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土耳其在“爱琴海大陆架案”、俄罗斯在“北极日出号案”中,均拒绝参与有关诉讼或仲裁。
无论是从人员组成、组建基础以及运行程序上来看,南海仲裁庭从一开始就是个打着国际法旗号破坏国际秩序的怪胎,这种在法理、道理上都站不住脚的“仲裁庭”所做出所谓“仲裁”,毫无疑问是非法无效的,只能相当于一张“废纸”。它既否定不了中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也改变不了中国与相关国家一道维护国际法尊严和南海和平稳定的坚定意志和决心。如今的中国已不是一百年前积贫积弱的中国,也不是那个任由西方殖民者用坚船利炮和各种所谓“条约”欺凌的中国。有日益强大的综合国力作为保障,有国际社会正义力量的支持,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权益绝对不会因为一份非法裁决而受到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