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因创新失误致损可不作犯罪处理
2016-07-15 11:22:05来源:京华时报责任编辑:李霖 陈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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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情况。日前,最高检制定并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罪与非罪 科技创新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要准确区分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 ——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 ——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 ——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 ——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 ——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 >>宽严相济 锐意创新探索造成损失没有舞弊不作犯罪处理 《意见》要求,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对于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要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特别提出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意见》要求,要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假冒专利权、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加大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重点提出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 >>严查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干预科研致重大损失要重点查办 《意见》专门提到,要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特别要重点查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科研规律干预科研活动,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以及泄露国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 此外,《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对于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重大妨害科技创新职务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要求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水平,特别提出探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案机构或者办案小组,有条件的地区试行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推行对重大疑难复杂犯罪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等案件办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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