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件政府必须派人出庭 禁骗胁迫使撤诉
2016-07-08 06:45:55来源:京华时报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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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被诉行政机关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关注 不得明示或暗示法院不受理案件 《意见》明确,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出庭应诉 《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禁用欺骗胁迫手段迫使原告撤诉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干扰案件责任人将追责 《意见》还同时提出,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4种情况,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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