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进入立法程序 这8个内容你值得了解
2016-07-02 14:59:07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李霖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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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老有所养,残也得有所养 小孩和精神病人应当有人“保护”既是法律的规定也已经是社会的共识。但成年的智障者、因病导致智力残疾或失能的成年人、老人却长期处于监护空白地带。 为此,民法总则草案明确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 【解读】 莫文秀委员: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的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类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老年人权益。 【声音】 郑功成委员:没有子女的老年人面临着监护问题,有子女但子女不孝的老年人也面临着监护问题。过去还有村委会、居委会可以有效介入,有邻里互助、亲友关照,有那么好的传统文化,现在确实不是了,急切需要建立更加清晰、完整的监护制度,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失能老年人和智障残疾人等,目前这部法律草案中还没有完全解决。 6.单位不再是法定监护人 调整监护人的范围是此次民法总则草案的一个新内容,草案取消了现行民法通则中关于单位有担任监护人职责的规定,转而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 【解读】 李适时委员:单位与职工之间主要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就业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 【 声音 】 丛斌委员:单位对从业人员是负有一定责任的,如果把单位的监护责任或权利取消了,与我们的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文化要求有些偏离,我觉得立法还是要体现单位对它的从业人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这里把单位作为监护人制度取消是不太合适的,希望慎重考虑。 7.父母虐待孩子就要被“替换” 生活中常发生父母长期殴打、虐待、冻饿甚至更严重摧残孩子的事。面对这些情形,外人要么是不敢管要么是管不了。今后,这一情况有望改观。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原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 【 解读 】 李适时委员: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作了明确规定。 【 声音 】 韩晓武委员:草案第35条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讲得很原则。比如“确有悔改”,如何认定?有什么具体标准?可以说很难通过具体证据认定。建议删除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如果保留恢复监护人资格制度,则应对恢复的条件与撤销的条件相应,作出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8.“虚拟财产”要受保护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此外,草案还将数据信息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 解读 】 莫文秀委员: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潜入了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草案将“数据信息”明确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新型民事权利的客体,顺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需要。 【 声音 】 韩晓武委员:网络侵权、网络谣言已屡见不鲜,对人格权造成严重侵犯。另外,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中的地位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建议进一步加强网络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定,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一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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