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进入立法程序 这8个内容你值得了解
2016-07-02 14:59:07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李霖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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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受保护 孩子你可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啦 多种监护责任撑起 “ 保护伞 ” 监护人岂能 “ 任性 ” 而为 虚拟财产受保护 起诉大事该仔细思考 原标题:民法总则草案进入立法程序,计划2017年3月出台 本报记者 张伟杰 本版漫画 李法明 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作为民法典的“统帅”,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起着对整部民法典“定调”的作用,更将在法律出台实施后直接影响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记者梳理出草案中的8个新内容,它们不仅与大家的权益息息相关,也在本次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引起了热烈讨论。 1.“有钱难买我愿意”这个可以有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裁判的基本准则。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草案对基本原则作了丰富,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 【解读】 孙宪忠委员:过去老强调等价有偿,而现在更加强调民众的自愿,比如说这个东西10块钱卖给你或者1块钱卖给你,只要老百姓自己愿意就行了,没有必要非得强调价格一定要等价,这才更加符合市场规则。 【 声音 】 王明雯委员:建议将“自愿原则”修改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能够自主地进行意思的表示,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不是很全面。 2.“告不告”可以考虑3年 民法总则草案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一是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二是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等。三是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 解读 】 李适时委员: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诉讼时效制度关系法律秩序的清晰稳定,权利人和义务人不可以自行约定。 【 声音 】 王明雯委员:建议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目前从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了三年,是一个进步。但是现在很多案件非常复杂,三年时间还是不足以保护民事权利,所以建议能否考虑再延长一点,延长至五年,这样能更有力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遗腹子”也有继承权 尚未出生的孕宝宝能主张权利吗?尤其是当涉及遗产继承或是损害赔偿的时候,这个问题尤为现实。 今后,这样的问题或许将不再有疑问,民法总则草案已经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解读】 莫文秀委员: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案件中“遗腹子”享有何种合法权益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为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必将为今后类似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声音】 方新委员:现在指的胎儿是指怀孕中的胎儿,如果生下来存活的,他就有权利。但是现在技术这么发展,胎儿有这个权利,那么胚胎有没有相应的权利?在技术快速发展过程中,对这些问题应认真研究,特别是涉及财产权利、遗产继承等等,就会有很多新的问题和现象出现,需要研究。 4.六岁孩子就可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能不能独立“打酱油”被用来比喻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六周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 李适时委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 声音 】 许为钢委员:六周岁太小,不仅是认知辨识能力,还有心理承受能力也不行,即使是纯获利的表态也会受成年人和环境的影响,他没有这个能力。以前我们把小学生分为初小、高小,初小就是学习阶段。建议以十岁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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