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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问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岂有此理!

2016-06-08 06:44:44来源:人民网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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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愈发重视利用法治原则处理南海争端本是积极的变化,然而一场菲律宾单方面强行挑起的国际仲裁案却充分暴露了国际法在实践中的各种漏洞与不足。究竟在这场仲裁闹剧中出现了怎样以司法的名义推行不合法的程序,又以怎样无理的依据做出怎样非法的裁决,透过不断追问将撕掉菲律宾和仲裁庭的合法性面纱,还中国以公道和正义。

一问:主权争端岂能无视?

菲律宾深谙涉及主权归属的争端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于是将仲裁案精心包装成十五项相互关联的所谓涉及《国际海洋法公约》解释与适用性的诉求,以迂回策略寻求仲裁庭对其权利主张的变相支持。然而第五项诉求赫然写着请求仲裁庭裁决“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若这样直接的诉求不涉及主权争端和岛礁归属,那它究竟涉及什么?

仲裁庭居然裁决菲律宾所提全部仲裁事项均不涉及主权,还煞有介事地表示菲方所提请求的裁决,不会要求仲裁庭明示或暗示对主权问题做出裁决,也不会对菲方在主权问题上产生任何有利的影响。看似不偏不倚的表态,却依然暗中附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不对南海岛屿的主权做出裁定”这一“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表态。

二问:偷天换日是何居心?

菲律宾的仲裁策略可以用“偷天换日”来形容。所谓“偷天”,是指通过三项理由全盘否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首先,以《公约》严格限定中方权利来源,《公约》缔结之前根据习惯国际法产生的一切权利均不予承认;其次,以西方流行的某种海洋权利思想及“岛礁与本土相对距离论”为依据,否定中国“九段线”的历史权利依据;再有,将部分南海岛礁地貌性质判为岩礁和低潮高地,从而不产生独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权利,进而否定中国对南海全部岛礁的整体性主权主张。所谓“换日”,是指将中国在南海的正当权益几乎统统抹煞的同时,请求仲裁庭确认菲方在南海的海洋权利。通过对中方权利的否定和对菲方权利的肯定,便不产生所谓海洋权利重叠,也就规避了海洋划界问题。

对于是否涉及海洋划界,仲裁庭一方面违背普遍的国际法实践,将此问题进行切割,裁定菲律宾所提诉求不涉及海洋划界;但另一方面又表示如果中菲在南海拥有重叠的权利,便不能对某些诉求的实体问题进行裁判,因其要求对重叠区域进行划界。真不知仲裁庭究竟如何得出所谓的全体一致裁决,况且其中两位仲裁员在该问题上的长期观点恰与该裁定相反。

三问:历史依据岂能抹杀?

国际社会中部分国家和媒体经常攻击中国的“九段线”,更有甚者以南海诸岛距离中国大陆本土更为遥远,认定菲律宾等国家的诉求更为合理,从国际法的角度看这是一种无稽之谈。中国的“九段线”于1948年公布,再次确认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海洋权益,这早于1982年达成的《公约》,《公约》尊重亦无权调整在其达成之前所存在的历史性所有权和历史性海湾的规定。“九段线”涉及中国的领土主权,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畴。以《公约》的相关规定来谈“九段线”相关的历史权利依据和权利主张内涵在国际法上本身就是不恰当的。

仲裁庭竟然完全偏向菲律宾观点,认为:“一项涉及《公约》和其他权利(包括中国可能的‘历史性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的争端属于涉及《公约》的争端。”如此牵强附会的解释令人瞠目结舌,照此理论任何一个国家根据长期的习惯国际法实践所拥有的所有海洋权利只要在《公约》中没有明文注明,恐怕都可以视为争端。这样岂不是要将《公约》视为“国际海洋宪法”?

四问:诉求模糊还要量产?

菲律宾所提十五项仲裁诉求实际上可以概括为三类,涉及中国权利主张无效有2项,涉及岛礁地貌性质判定有4项,涉及中国涉嫌违法行为有7项,另有一项诉求不明确及一项牵涉岛礁归属判定。如此分散式的诉求,似乎有意在提高仲裁数量,以求增大被仲裁庭接受的诉求规模,更有吸引眼球和重复施压效果,对不了解详情的媒体而言似乎诉求越多声势越大。

除了仲裁事项分散,菲律宾还多次使用了模糊的语言。例如,其第十五项诉求为:“中国应当停止进一步的违法权利主张和活动。”即使联系其他诉求,这一语焉不详的请求依然极容易产生误解。通过含糊的语言和大量的诉求提高“命中率”,而一旦仲裁庭的裁决做出,则如何对裁决进行解释并应用到争端问题上就全凭菲律宾方面一家之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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