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4月28日电(王艳龙 金思含)云南通海一男子醉驾连撞六车致3人受伤,辩称脚只会踩油门,但难逃法律制裁。通海县人民法院28日发布,这名男子被该院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单某某饮酒后驾驶未经审验的云GHXXXX桑塔纳轿车,沿长河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先后在长河村观音阁和六一村王家庙处,分别与储某停放的云FHXXXX轿车和溥某驾驶的云FSXXXX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其不顾家人劝阻,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单某某仍继续驾驶云GHXXXX桑塔纳轿车沿秀山西路、六一村、大树村、杞麓湖南岸道路及万家村道行驶,为逃避处罚,途中将云GHXXXX桑塔纳轿车的车牌卸下并继续行驶,在此期间,先后与王某乙驾驶的云FWXXXX轿车、蔡某驾驶的云FFXXXX二轮摩托车、朱某驾驶的云FHXXXX正三轮摩托车及李某顺驾驶的云FLXXXX轿车发生碰擦和碰撞,造成朱某及其母亲金某、丈夫王某甲不同程度受伤及多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单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 经检验和鉴定,被告人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5.85mg/100ml,其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系醉酒驾驶;朱某的伤情达轻伤二级,朱某驾驶的云FHXXXX正三轮摩托车损坏价值达700元;蔡某驾驶的云FFXXXX二轮摩托车修理费用达1295元。 另查明,事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王某甲、金某被送往通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分别住院12天,支出医疗费分别为3968.59元、3252.55元、4044.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冲撞,连续撞击多辆机动车,造成多人受伤及多车损坏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并由被告人单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王某甲、金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7136.74元。(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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