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田鑫)4月14日,兴庆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结一起肇事司机撞伤高三学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学生要求赔偿因受伤无法到校上课而产生的补课费用,法院依法支持了学生的诉请。 去年10月27日晚,学生小王晚自习结束回家途中,发生车祸,经交警部门认定,驾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王伤后被送至银川市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伤情为右外踝骨折,需要在家休息两个月。而小王正处于高考备考阶段,为了不耽误孩子的学业,小王的父母聘请了老师上门为他补课。 随后小王的父母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诉至兴庆区法院,索赔款中包括因不能正常接受教育产生的补课费8000余元。庭审中,被告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存在补课费这一项目,该费用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法律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失的基本原则,可以确认小王支出补课费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小王聘请老师补课后额外增加的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合法合理。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小王各项损失共计25000余元,其中包含补课费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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